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1)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基本理論 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句后半句規定“各成員可以由通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作為注冊的條件”。這說明標記如無固有的顯著性,也可以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TRIPS協定允許商標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也就是成員可以認定不具有固有區分功能的商標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從而符合注冊的要求。 歷史上,在英國法院首先允許商標因使用而獲得顯著性認定之后,也被美國所法院采納,TRIPS協定的這一表述就是源于美國商標法藍哈姆法(Lanham Act)的立法內容,(如美國藍哈姆法第1052節(f)款中規定:Trademarks registrable on the principal register;con-current registration.......(f)Except as expressly excluded in subsections(a),(b),(c),(d),(e) (3),and(e) (5)of this section,nothing herein shall prevent the registration of a mark used by the applicant whichhas become distinctive of the applicant's goods in com)反映了美國商標法中的第二含義理論。(第二含義是指有些本來不可以取得注冊的文字或圖形,因其反映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一般功能、主要原料或產地等,但該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已經不會再給消費者提示商品名稱、功能、原料等,而是使人直接與該商品的特別來源相聯系,則可以獲得注冊,從而獲得商標權。參見鄭成思. 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