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義界定 “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義可以通過對相關概念的比較加以界定。 第一,“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義不同于“混淆”,混淆概念本身意味著實際的存在的認識錯誤,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范圍大于混淆,包括實際發生的混淆,也包括尚未發生消費選擇的混淆。尚未發生的混淆針對的是潛在的消費者,是消費者在作出實際消費選擇之前對商標所區別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 第二,“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同于“可能產生的混淆”,后者表明混淆的發生存在不確定性,有可能不發生,此種混淆并不一定導致消費選擇上的混淆。(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62)而前者意味著混淆的發生具有確定性,即使消費者未作出實際購買決定,但已經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