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地位關系 1.國民待遇原則優先于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GATT/WTO制度框架下,普遍的最惠國原則是首要原則,國民待遇原 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補充。(GATT對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某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進口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產權的國內稅,從而抵消了根據普遍的最惠國原則獲得的關稅減讓好處。從這個意義上,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補充。參見張乃根.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法(第二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116.)但是在TRIPS協定下,國民待遇成為優先于最惠國待遇更為重要的原則,這體現了二者在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方面的作用不同。 TRIPS協定不同于GATT,TRIPS協定第一條與第二條首先確定了成員履行義務的范圍,其調整對象是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基于地域性原則所確立的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首要內容是確定本國授予其國民一定知識產權主題與權利范圍,外國國民根據有關國家承認或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從根本上說,TRIPS協定仍以尊重知識產權地域性保護為基礎。這一基礎也就要求協調各國商標注冊制度差異的首要手段不是統一各國的商標注冊制度,而是實現本國與外國國民在獲得待遇上的平等。(實際上TRIPS并沒有對成員的國內法進行統一,而僅僅是設定了最低的保護標準,未改變商標注冊制度的地域性原則,因此國民待遇仍然是TRIPS協定中的基礎原則。L. Donald Prutz-man.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um[J].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um,2003,Spring:6.)因此,國民待遇原則優先于最惠國待遇原則。 2.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將國民待遇原則所產生的本國國民與其他成員國國民之間的平等待遇擴展至所有成員國民之間。這對促進知識產權國際協調與統一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正如本文中反復指出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保護是長期存在的客觀現實,因此最惠國待遇原則難以在更廣范圍內推行各國一致的保護標準,因此,只能屬于從屬地位,起到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