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機構的觀點(United States - Section 211 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 of 1998,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WT/DS176 /AB /R,para168 - 17) 歐共體對專家組的認定不服,在上訴中仍主張根據第十五條第二款,“只有屬于巴黎公約明確預見的例外才被允許”。因此上訴機構也對第十五條第二款進行了解釋。 上訴機構在文義分析上對“不得背離巴黎公約”進行了解釋。上訴機構指出第十五條第二款要求其他理由“不得背離巴黎公約”,不得背離的意義是不得貶損,問題的關鍵是第十五條第二款在多大程度上允許(倘若允許)成員根據TRIPS協定及巴黎公約明文規定之外的理由拒絕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