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發達國家成員和發展中國家成員分別自1996年和2000年起履行其在TRIPS協定項下的義務。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國自加入WTO之日起就開始實施TRIPS協定,沒有任何過渡期。因此,自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開始履行包括商標注冊義務在內的TRIPS協定各項義務迄今已近8年。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的組成部分”。《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述承諾包括該報告第五部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中第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9、302、304 - 305段。在第263段,中國代表表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TRIPS協定》的進一步實施,中國的立法和執法部門也已經認識到,現行《商標法》在一些方面與《TRIPS協定》和《巴黎公約》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并正準備修改現行《商標法》,以完全滿足《TRIPS協定》的要求”。第305段明確“鑒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性,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全面使用《TRIPS協定》的規定。”中國入世議定書中文本引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M].(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世界貿易組織司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英文本為Accession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WT/L/432;工作組報告書英文本為Reportof the Working Parties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WT/ACC /CNN/49(1 October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