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反淡化法》的制定是多種因素促成的結果,除了以大公司為首的商業界的積極倡導外,最重要的推動力來源于司法實務界和美國商標協會(縮寫為“USTA”)。1987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San Francisco Arts &Athletics,Inc. v. United State Olympic Committee案時,對于私人運動員協會是否應當被禁止在商業活動過程中使用“0lympic”這個詞,提出作出“即使不存在混淆,仍然可能由于降低了馳名商標顯著性并導致該商標商業價值的降低,從而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這種商標使用行為屬于非法使用”之規定是屬于國會的權利。該案成為推動制定《聯邦反淡化法》的一個重要動力。 1987年6月,美國商標協會公布了對美國商標制度評論和修訂的報告和建議,并很快制定了對美國商標法進行全面修改的計劃。美國商標協會認為,雖然當時的《聯邦商標法》整體上與當時的工商業習慣和實踐相適應,但仍然存存一些需要修訂之處,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商標淡化。建議美國國會制定《聯邦反淡化法》以更好地滿足當今商業需要。美國商標協會指出由它在1964年制定的《州商標示范法》中采納了該理論,對美國許多州的立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他們認為,有將近一半的州沒有制定反淡化法,而且各州的反淡化法也不完全相同,由此導致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參差不齊,甚至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有必要制定聯邦立法以保護那些真正的馳名商標并結束當前保護水平不一的混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