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譽。損害商譽要求證明在后商標的使用將對在先商標的聲譽造成損害。損害商譽也經常被稱為丑化,如果使用行為將對在先商標造成不好的影響,就存在丑化。在SouzaCruz SA w. Hollyhood SAS(Hollyhood /Hollyhood)案中,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上訴委員會列舉了可能發生丑化的三種情形: 第一,需要證明可能存在將該商標與質量差相聯系,或產生讓人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聯系,這些聯系與商標權人的商標形象相沖突。這種聯系的范圍很廣。例如在Hollyhood商標案中,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Hollyhood商標已經確立了一種“健康、充滿活力、年輕”的形象,如果允許申請人將該商標注冊在煙草制品上,其聲譽將受到損害。委員會認為“對于糖果 經營者來說,沒有其他聯系比將該商標與可以導致死亡的產品相聯系更糟糕的了”。另外,如果對商標的使用可能導致它成為不恰當的幽默甚至諷刺的對象,也存在對該商標的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