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雖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在解決注冊商標使用權與在先使用人禁止權的沖突問題上,與英國采取了同樣保護在先權益的做法。英國采用商標注冊主義與反假冒相結合的商業標志保護模式。在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依據反假冒之訴起訴商標注冊人時,商標注冊人能否以商標注冊抗辯,英國上訴法院在 Inter Lotto(UK)Ldv. Camelot Group pl案多中對該問題作出了明確闡述。 法官認為如果原告沒有形成可受保護的商譽,則原告依據仿冒訴訟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支持。如果原告形成了可受保護的商譽,則被告無權限制原告的權利。被告主張,其在商標法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高于且優先于原告在反仿冒法上的權利,即使反仿冒法上形成的權利優先于商標的注冊。被告的此種主張被法院否定。法院認為注冊商標權僅在反仿冒法上的權利產生于商標注冊之后,才優先于反仿冒法上的權利,在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產生的反仿冒法上的權利優先于注冊商標權。此外,1994年《英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在英國的使用可以因為違反保護未注冊標志的法律而被禁止。因此,在英國法律框架下,商標注冊不是對抗在先使用人反假冒法上權利的抗辯理由,在先使用人在反假冒法上的權利構成注冊商標權的限制,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只能在該地域之外的范圍內行使。澳大利亞商標法也有相同規定,只是,在后商標的注冊可以成為免除無過錯的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