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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主要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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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作為保護工業產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簽訂于1883年,當時由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巴西、荷蘭、瑞士等11個國家在巴黎召開外交會議時簽訂,并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巴黎公約》適用于最廣義的工業產權,規定了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的互惠原則以及國際工業產權保護的主要原則。一百多年來,《巴黎公約》經過幾次修訂,參加國家和地區已逾百個,中國從1985年3月19日起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是保護專利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該條約是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于1970年在華盛頓簽訂,是“旨在減少多申請人和專利局任何一方重復審查”的合作條約,極大地簡化了申請手續。該條約于1978年1月生效,現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中國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協定》是保護商標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該協定于1891年4月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15日生效,主要內容是關于商標國際注冊問題,其要求只有《巴黎公約》成員國才能參加本協定。該協定先后經過6次修訂,有20多個成員國,中國從1989年10月4日起成為該協定成員國。《商標注冊條約》是在《馬德里協定》的基礎上于1973年6月簽訂的,與該條約與《馬德里協定》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使商標的國際注冊擺脫了商標在本國注冊的依賴性,增加了商標國際注冊的獨立效力,即商標的國際注冊不必以在本國先注冊為前提,這也是該條約的進步所在。
4.《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是保護著作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該公約于1886年9月9日由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利比里亞、海地和突尼斯10個國家在瑞士伯爾尼共同簽署。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并選出了聯盟的國際局。該公約規定了著作權國際保護制度的主要原則,與《巴黎公約》一起并成為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指《巴黎公約》)和文化“軟實力”(指《伯爾尼公約》)的兩個“根本法”。截至2014年12月2日,該公約締約方總數達到168個國家,中國于1992年10月15日起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5.《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
“WIPO公約”(The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并時簽訂的,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據公約成立的政府間國際機構,定名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英文簡稱WIPO。1974年12月,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按照公約規定,任何保護知識產權的同盟成員國,以及雖未參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或受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會議邀請的國家,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目前,該組織有180多個成員國,中國從1980年6月3日起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6.《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是1994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過幾年的磋商和談判在摩洛哥召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成員國部長級會議上草簽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TRIPs是迄今為止國際上所有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中,參加方最多、內容最全面、保護水平最高、保護程度最嚴密的一項國際協定。我國于2001年加入WTO時也簽署了TRIPs。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列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且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TRIPs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原則、公共利益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原則、優先權原則、版權自動保護原則,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爭端解決機制、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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