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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識產權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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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開始,中美雙方在1989年、1991年、1994年、1996年、2004年、2005年進行過多次知識產權問題談判,其中幾次磋商都瀕臨破裂、引發貿易戰的邊緣。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次。即:1991年4月底,美國對中國發起“特殊301調查”。同年12月3日,美國宣布進行貿易報復,同一天,中國宣布進行反報復。1994年6月底,美國再度啟動“特殊301調查”,同年12月31日,美國宣布進行貿易報復,同一天,中國宣布進行反報復。1996年4月底,美國又啟動“特殊301調查”,半個月后的5月15日,美國宣布進行貿易報復,同一天,中國宣布進行反報復。
在中國加入WTO以后,美國又開始借助于WTO的有關程序來解決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問題。2007年4月10日,貿易代表辦公室向WTO終端解決機制提起磋商請求,發起針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出版物市場準入問題的訴訟。
長期以來,中美雙方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矛盾始終十分尖銳。應該說,中美雙方在知識產權問題的一輪輪較量與中美總體貿易形勢和現狀、美中貿易逆差巨大和每一任貿易代表的態度,都有著密切而又復雜的關系。
在上述這些知識產權交鋒中,第一次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的焦點,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第一次(1991—1992年)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突起
1991年4月26日,美國貿易代表卡拉?希爾斯大使向新聞界宣布,根據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競爭法》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特殊301條款”而進行的年度審議結果,決定將中國、泰國、印度三國列為未能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重點國家名單”。按照美國的法律,此決定宣布1個月之后,貿易代表辦公室有權對該國的行為和政策發起調查。5月9日,中國經貿部發言人指出,美國的做法是不公正的也是中國方面不能接受的。然而5月26日,調查程序還是開始了。
中美兩國政府經多次協商,中國駁回了美國的無理指責和漫天要價,1992年1月17日終于在華盛頓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簽字的中國政府代表是當時的外經貿部副部長吳儀,美國政府代表是貿易辦公室主任卡拉?希爾斯。
2.六個爭論焦點
此次中美兩國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六個:
第一,關于我國專利法中強制許可的規定。1984年的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在中國自己實施或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義務,如果三年內沒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專利局有權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而不論發明人是否愿意,但實施人必須給專利權人付以合理的使用費。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發明,尤其在自然災害、戰爭等情況下,強制許可的權利十分重要。
這項規定對于申請了中國專利的外國人同樣適用。美國人則認為,一個擁有中國專利的美國人,可以在美國制造專利產品然后賣到中國,也應該被認為是實施了該專利。這與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大相徑庭。由此美國政府認為我國保護美國人的知識產權不充分。
第二,關于化學制品和藥品的專利保護。我國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規定,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權。
美國人一直對此耿耿于懷。因為美國每年用于新藥的研制和開發費用約100億美元,而每一種新藥從篩選新化合物到批準投入生產平均花費約2億美元、10~12年時間,此后,若有人運用逆向工程,只需花十幾個月、數百萬元即可達到相同的目的。于是美國人多方出擊,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藥品以專利保護。
在我國當時專利法不保護藥品和化學物質的情況下,美方提出對于那些美國新研制出的、在美獲得專利的新藥和化學物質,要用行政手段保護其在中國的市場。
第三,關于著作權法的修改。從1991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于那些從事繪畫、影視、音樂的藝術家們,那些職業非職業的作家、記者及千千萬萬個熱衷于爬格子的中國人來說,當他們的作品一出世,就自然得到了著作權。但是,由于我國還不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故對于外國人首次在國外發表的作品,我國當時的著作權法不予自動保護。
事實上,世界上任何國家都經歷了這個過程。《伯爾尼公約》誕生于1886年,100年后,美國人方才加入,可見該公約的嚴格約束力了。美國人提出要求中國修改著作權法并限期加入《伯爾尼公約》,此時,中國的著作權法才剛剛生效20余天。
第四,關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我國在1991年5月24日頒布了版權法中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并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個條例盡可能寬地保護了軟件創造人員的智慧勞動,并且也像版權一樣,自作品出世起自動享有版權,而不論是否已經商業應用。但卻要求登記是取得訴權的前提條件,保護期限并非一般作品版權的50年,而是25年,但可續展25年。
美國人則要求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保護,也就是說不必履行任何登記注冊手續,并應該像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一樣,享有50年的保護期。
第五,關于唱片保護。美方要求中國限期加入《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復制的公約》(以下簡稱《日內瓦國際唱片公約》),并對已出版的但未過保護期的唱片也要給予保護。
第六,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當時,我國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保護商業秘密。
3.談判結果
這次談判使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達成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并對以上問題的解決達成協議。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做了較大的修改。①專利權的享有不因發明的地點、技術領域以及產品進口或當地生產而受到歧視,政府的強制許可受到嚴格的限制;專利權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②專利應授予所有的化學發明,包括藥品和農業化學物質,而不論其是產品還是方法;③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不再續展。
(2)專利法修改之前,我們承諾采取行政措施有條件地保護美國已有專利的藥品、農業化學物質產品的發明。上述產品的發明人應向中國主管部門提出要求行政保護的申請,中國有關主管部門將向行政保護申請人發給授權制造、銷售該產品的行政保護證書,并在行政保護期內禁止未獲得行政保護證書的人制造或銷售該產品。行政保護期為自獲得該產品的行政保護證書之日起7年零6個月。行政保護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我國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議案,該公約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國生效。1992年7月30日我國政府遞交《世界版權公約》加入書,1992年10月30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4)1993年1月4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日內瓦國際唱片公約》加入書,并于1993年4月30日起,中國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5)中國政府同意,不遲于《伯爾尼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承認并將計算機程序按照《伯爾尼公約》的文學作品予以保護。按照《伯爾尼公約》規定,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不要求履行手續,并提供50年的保護期。
(6)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這次談判及隨后的立法工作,使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但實際的司法保護水平不足,又引發了另一次知識產權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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