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Vienna Agreement for Establishing an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以下簡稱《維也納協定》),是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協議。1973年6月12日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1977年5月1日生效。 《維也納協定》規定了由圖形要素構成或帶有圖形要素的商標分類法。為此,締約國家組成一個特別同盟,并且采用共同的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圖形要素分類包括一個表,其中商標圖形要素分為部類組,有時附有注釋;并由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都是正式文本。組織的國際局應在與有關的政府協商后,制定圖形要素分類的其他文字的官方文本,其范圍應由特別同盟各個國家按照該協定所規定的要求對之加以限定。特別是在商標保護范圍方面,圖形要素分類對特別同盟的國家無約束力。特別同盟國家的主管部門有權將圖形要素分類用作主要體系,也可用作輔助體系。國際局辦理有關特別同盟的行政事務。特別同盟的預算包括其本身的收入和開支、對本組織領導的各同盟共同開支的預算的攤款以及在適當時用作本組織會議預算的款項。 《維也納協定》共17條。該協定將商標圖形要素分為29個大類、144個小類和約1887個類目。它要求每一締約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必須在其有關商標注冊,或續展的官方文件,或出版物里,指明所使用的國際分類符號,以便于商標的內部審查和外部查詢。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參加《維也納協定》締約方總數為30多個國家。該協議在1977年生效,我國尚未加入該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