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商標在歷史上一直被作為區分產品的方式,是最古老的產品識別標記之一。在意大利葡萄酒釀造業剛剛起步之際,原產地標記就被作為分類依據標記于容器上, ) 像法勒納斯(Fal erni an)葡萄酒在羅馬時期就已經非常著名,到了14、15世紀,法國、葡萄牙和托斯卡納出現了關于葡萄酒標簽管理的法律。1824年法國通過了關于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專門立法,對虛假標記商品原產地的人處以嚴厲的刑事處罰。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地理標志商標的專門立法。19世紀后期法國遭受了嚴重的農作物病蟲害,葡萄種植者在20世紀早期重建了葡萄園并重新栽種葡萄。在此期間由于葡萄酒短缺,假冒產品橫行,勃艮第等特定產區葡萄酒更是成為劣質酒仿冒的對象。為了保護消費者,同時也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高端葡萄酒莊園所有人在20世紀20年代開始行動起來,為區域葡萄種植者制定了一套制度規則來保證產品品質。這些初步的制度協議成為后來法國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 d'Origin eContr6lee, AOC) 制度的基本框架。[法國由此逐步建立了歐洲最為悠久的原產地標簽制度,該制度也被公認為是最為嚴格和周密的。4)許多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地中海國家傳統上都追隨法國的地理標志商標強保護,它們以法國的原產地名稱為基礎建立了自己的原產地名稱制度,例如意大利的Denom in 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 lata(DOC) 、西班牙的Denominaci6nde Origen、葡萄牙的De nomina gao de Origem Control ada、奧地利的District us Austria Control latus, 這些歐洲國家對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均為專門立法模式。因此地理標志商標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原產于歐洲的法律概念和規則, 很大程度上只是體現了歐洲國家的觀念, TRIPS協定將這一概念和規則移植到世界各國, [WTO各成員為履行TRIPS協定義務,先后制定了地理標志商標保護國內法。 為了解WTO成員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情況, WTO秘書處從1999年起對WTO成員進行問卷調查, 43個國家及歐盟對調查作了答復。WTO秘書處對調查結果作了總結,將各成員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方式分為三大類:商業行為法律的保護、商標法的保護和專門保護,茲分述如下: 商業行為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關于產品標簽的法律,在普通法系國家還包括假冒訴訟。此類法律通常適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務,但是個別法律適用范圍要窄一些,例如與農產品有關的法律。商業行為法律對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不以注冊為前提,也不以地理標志商標本身是否符合保護要求為條件,而是以涉及該地理標志的具體行為是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保護、商業標記或食品標準的法律規范為依據。 商標法可以為地理標志商標提供兩種保護:一是防止地理標志商標被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二是防止第三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地理標志商標。大多數國家提供了第一種保護,這種保護又分兩種情況:首先,如果含有地理標志商標的商標可能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或同一性發生混淆或誤認,該商標不得注冊,此種保護適用于所有地理標志商標;其次,對于某些特定地理標志商標,如某些特定產品的地理標志商標或已經獲得保護認可的地理標志商標,可以適用更高水平的保護,無需以造成公眾誤認或混淆為前提;此外地理標志商標還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到保護,適用商標法的一般程序,但應當制定具體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使用規則,并保證每一個符合使用規則的人受到公平對待。在某些情況下普通個體商標也可以用來保護地理標志商標,最典型的情況就是在特定地理區域內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相關產品,例如某種礦泉水水源被一家企業控制。 專門保護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地理標志商標專門立法保護;二是在商標、營銷、標簽或稅收等其他法律中設立地理標志商標專門保護的規定。一般來說專門保護的力度要強于前兩種保護方式。專門保護通常以地理標志商標獲得預先認可為條件,各國對預先認可程序的規定差別很大,有的僅需要非正式行政程序,有的則采用注冊制度并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規則。 在一般情況下,多種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方式在一個國家往往同時并用,大多數國家以某種保護方式為主,兼采其他方式作為補充。例如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除了主要采用專門立法保護外,也兼用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保護等商業行為法律以及商標法保護;而美國除了主要采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外,也兼用商業行為法律甚至專門立法保護(主要針對葡萄酒地理標志商標)。從總體來看,根據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的傳統和主要取向,可分為以法國等歐洲國家為代表的專門立法保護和以美國等新世界國家為代表的商標法保護兩大模式,即所謂的羅馬法式的注冊保護模式和盎格魯-美國證明商標保護模式。這兩大模式也構成了多哈回合地理標志議題談判新、舊世界之對立立場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