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消費者認知調查是必要的,其中大部分解釋為“近本身規則”,每一個“generic.com”一詞是通用的。在1888年《商標法》之前的最高法院一案中,法院得出結論,添加“公司”一詞并沒有提供任何可保護的含義,因為它僅表示當事方組成了協會或合伙企業。固特異的印度橡膠手套制造有限公司訴橡膠公司128 US 598(1888)。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在通用術語中添加“ .com”就像在通用術語中添加“公司”一樣,并且在通用術語中未傳達任何其他含義,以將一個實體的服務與其他實體提供的服務區分開。法院沒有說服法院,并指出域名一次只能由一個實體占用,消費者可以推斷出“ Booking.com”是指一個特定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