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突破500萬大關,達到574.8萬件,比上年增長55.7%,申請量和增速均創歷史新高。但與如此高的申請率和商標擁有量相對的是,網上有數據表明,目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率在40%左右,可見想要成功注冊心儀商標并非易事;還有申請人反映,我國總量超千萬件的有效注冊商標已接近商標用詞的極限,企業尋找新的漢字組合來進行商標注冊已有些困難;同時,商標遭遇駁回后,還給申請人帶來了后續復審、訴訟等耗費行政管理資源等成本問題,特別是對于中小企業和創業人士來說,壓力著實不小;此外,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倒逼企業投入巨額成本進行商標防御性注冊,給相關從業者造成了較大負擔……
一方面是新申請商標注冊難,另一方面則是已注冊商標的大量閑置。據專業人士調查統計,我國的商標閑置率約為30%至50%左右。這一較高比例與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的行為不無關系。大量商標缺乏實際使用,引起閑置和資源浪費的同時,也給了依靠囤積注冊商標牟利之人以獲利機會,特別是在2015年以后,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與監管的嚴格,網店想要營業,必須具有注冊商標的前置條件,由此市場上涌現出不少申請注冊商標后進行轉讓的情況。
表面上看,通過商標轉讓來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企業急需投入市場但商標注冊遭駁回的現實矛盾;而從長遠來看,大量搶注與囤積商標的行為,其本身恰恰也是直接導致企業商標注冊難的一個重要原因。閑置的商標不僅浪費了社會資源,而且對商標制度造成沖擊,應該找到行之有效的辦法來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帶來的亂象。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惡意注冊類案件的處理不盡相同。歸納起來基本存在如下四種觀點:
司法觀點
1.注冊商標應受到合法保護:
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
2.不鼓勵囤積行為:
判決被告停止涉案商標侵權,但無需進行經濟賠償,因為賠償會變相激勵商標囤積行為,不利于正向引導。
3.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標識和原告的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官意識到涉案商標不應當被保護,采用商標侵權判定規則的方法來實現不保護的結果。
4.違背公平競爭和誠信原則,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囤積了大量注冊商標,根本目的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牟利,這種商標不應當被保護
此外,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業界將此舉稱為“撤三”。這也是督促注冊商標落實到市場使用中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處理真正閑置的注冊商標,對囤積商標的行為予以警示。
為從根本上解決商標惡意注冊和囤積的問題,業內人士鼓勵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惡意注冊采取果斷措施,進一步加強對現有法條的解讀闡釋,將遏制惡意注冊商標的關卡前移,盡量在審查階段駁回惡意注冊商標的申請,同時加大惡意注冊人的違法成本,在必要時設立一定的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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