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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青北國行”侵權紛爭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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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識產權報

為了展示北方藝術創作水準,提振遼寧乃至東北書畫創作群體的影響力,遼寧日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遼寧日報集團)于2012年發起并舉辦了覆蓋東北百位書畫藝術家及其作品的大型系列宣傳和展覽活動“丹青北國行”。而圍繞著“丹青北國行”這5個字,遼寧日報集團及遼寧遼報傳媒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下稱遼報傳媒公司)與簽約多年的藝術品直營合作單位之間產生了一場商標侵權糾葛。

近日,雙方紛爭有了新的進展。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駁回了香港修晟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下稱修晟唐文化公司)董事長李某的上訴請求,判定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在微信公眾號、報紙、拍賣活動中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并未侵犯李某在拍賣等服務及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對“丹青北國行”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合作雙方緣何起爭端

據了解,2012年,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策劃籌備藝術品運營及文化傳播平臺,包括平面紙媒、畫苑、畫刊、藝術館、藝術網、藝術品拍賣等內容,該平臺以遼報傳媒公司為實際運營主體,以“丹青北國行”作為品牌推廣標識,由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副主席馮遠題字。2012年5月18日,“丹青北國行”標識在遼寧日報集團旗下《遼寧日報》遼沈晚報》《半島晨報》《時代商報》等報紙的版面上開始公開使用,并設立了線上專區及官方微博。

2013年9月24日,遼報傳媒公司與修晟唐文化公司簽訂《“丹青北國行”品牌授權及聯營合同》,李某為修晟唐文化公司的簽字代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遼報傳媒公司授權修晟唐文化公司在藝術品投資領域使用“丹青北國行”品牌及相關資源,修晟唐文化公司作為“丹青北國行”活動藝術品直營合作單位可使用“丹青北國行·藝術傳播機構”的名稱,并制作懸掛專屬牌匾。

在雙方達成戰略合作后,遼報傳媒公司定期組織多家媒體進行了宣傳,媒體宣傳版面中均展示有“修晟唐”形象掛牌并標注“丹青北國行·藝術傳播機構”字樣。2015年12月1日,遼報傳媒公司提交了5件“丹青北國行”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在貴重金屬合金、網絡通訊設備、畫筆等商品及表演藝術家經紀、信托等服務上。在此之前,遼報傳媒公司曾于2013年5月13日提交過1件“丹青北國行”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等第41類服務上。

記者了解到,早在雙方達成合作之前,李某分別于2013年5月27日與6月3日提交了第12650698號與第12691184號“丹青北國行”商標的注冊申請,2件商標均經異議程序被核準注冊(以下統稱涉案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拍賣、廣告、組織技術展覽、替他人推銷等第35類服務與印刷出版物、海報、圖畫等第16類商品上。除了上述2件商標外,李某還先后申請注冊了4件“丹青北國行”商標,核定使用類別涵蓋貴重金屬藝術品、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及藝術品估價、圖書出版、資本投資等服務。

雙方本是戰略合作關系,緣何會產生商標侵權糾葛?

據了解,2016年8月25日,《遼寧日報》在其《藝術周刊》的“丹青北國行”專欄報道了“2016遼韻春秋藝術品拍賣會舉行在即”,“丹青北國行”微信公眾號于2015年8月24日發布了名為《2015遼韻秋鑒藝術品拍賣會征集即將結束》的文章。

2018年8月30日,李某向遼寧誠信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對遼報傳媒公司的“丹青北國行”微信公眾號相關內容進行了截屏保存,其認為遼報傳媒公司在報紙、微信公眾號、網絡與藝術品拍賣會、展會及旗下培訓學校的招生廣告中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遂將遼報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損失5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6萬元。庭審中,李某追加遼寧日報集團為被告,并將訴訟請求中的責任承擔主體變更為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合理費用增加公證費1200元。

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共同辯稱,二者于2012年5月18日首創并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丹青”是文化藝術品的泛稱,“北國行”是活動的區域,當時使用的字樣系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副主席的題詞;2013年9月24日,李某與二者達成合作后獲得授權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授權內容僅為使用,并不包括注冊“丹青北國行”商標;二者沒有在商品上直接使用涉案商標,且涉案商標被核準注冊后連續3年沒有使用。

合理使用抗辯引關注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系在微信公眾號及報紙上使用了“丹青北國行”標識,并未在拍賣活動中使用。李某未提交第12691184號“丹青北國行”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且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海報、印刷紙、圖畫等第16類商品上,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系在報紙的1個版面上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并不會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未侵犯李某對該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同時,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開始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的時間早于第12650698號“丹青北國行”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且二者在先使用該標識并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在廣告服務市場與二者建立起了直接的對應關系,而李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此領域已實際使用該商標,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主觀上并無攀附該商標的主觀意圖,亦不會為普通消費者正確識別服務的來源制造障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綜上,法院認為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對其使用的“丹青北國行”未注冊商標標識享有先用權,李某無權禁止二者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標識,據此于2020年4月20日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并未提交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生產銷售或出版發行相關印刷出版物、圖畫、書籍、印刷紙的證據,故李某在報紙、廣告、海報類別上的權利主張不能成立。同時,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注冊有“丹青北國行”商標,微信公眾號“丹青北國行”的內容主要為各類藝術活動信息,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該微信公眾號存在侵權的情況下,李某無權阻止二者以“丹青北國行”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雖然微信公眾號“丹青北國行”中設有“藝術品微拍”欄目,但無證據證明遼報傳媒公司與遼寧日報集團實際使用“丹青北國行”標識開展了拍賣活動,故李某主張二者在拍賣類別上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依據。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北本┦杏坡蓭熓聞账R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商標作為商業符號的一種,其價值源于在經營活動中的實際使用,只有經過實際使用才可能發揮標識功能,一件已經實際使用的商標即使未經注冊,但由于其已具有一定的商譽,已產生應予保護的正當利益,商標注冊人不能剝奪商標在先使用人經過正當、合法的投資和使用而產生的商譽和利益。在此類案件中,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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