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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權”作為版權之中心的學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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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理念是在對網絡時代版權制度的反思基礎上形成的。以“傳播權”為中心符合知識產權作為私權的本質特性,以“傳播權”為中心有利于實現版權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以“傳播權”為中心不會貶損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功能。所謂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制度,此“傳播權”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也不宜采用現行立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本章中,筆者提出大一統的“傳播權”的制度構想,建議在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七個權項之上建立一個上位概念“傳播權”,并進而規定“不具有公開性質、不侵犯傳播權的復制是侵犯版權的一種例外”,這將從根本上解決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難題。

如前文所述,傳統版權法以“復制權”為核心,復制權在傳統版權法中具有核心地位,但是,在信息網絡時代,人們日常生活中上網瀏覽就涉及網絡服務器的復制、路由器的復制、個人瀏覽器的復制,復制不應再被一概認定為侵權行為。一直以來,學界對臨時復制、私人復制等問題爭論不休。在信息網絡時代,就有必要深思版權法是否仍然應該以復制權為中心。在技術發展和版權擴張背景下,有必要反思版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是否失去了平衡,并提出重構版權制度的設想。

國外學者對版權的“復制權中心主義”的反思相對較早。美國學者對傳統版權制度中以“復制權”為中心的理念進行了較早的反思,并提出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制度。如美國“知識產權與新興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在其報告《數字困境:信息時代的知識產權》中提出構建一種新的不依賴于復制權的版權制度,試圖從知識產權基本原理的角度加以論證,并認為這種新構建的版權制度不會影響對創造的激勵。在這份報告中,委員會聚焦于剖析版權的基礎——復制權。委員會認為,控制復制之所以在傳統社會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因為復制作品是明顯有意的外在行為,也是發行作品的前提。正因為如此,在傳統的物理世界中,復制成為版權侵權的準確預兆和前提;控制復制也就成了有效而便利的控制手段——控制對作品的其他侵權行為。此外,控制復制并不會妨礙人們對作品的閱讀等正常使用。因此,復制權得以成為版權法上的首要權項。然而,在數字世界中,復制的上述特點已不復存在,復制作為侵權預兆的功能大大降低,因為復制成為了其他一切行為——無論是正常的閱讀行為還是侵權行為的前提。復制成為技術上的一種必然需求,控制復制會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果——影響對作品的正常使用。因此,委員會認為,在數字世界中,控制復制已不是妥當的手段。當手段不能很好地達到目的時,就需要從目的出發重新考慮手段問題。版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知識的傳播而給作者以必要的激勵。從這一目的出發,委員會提倡建立一種新的不依賴于控制復制的版權制度。委員會認為,其他的傳統專有權,如公開表演權、展覽權等,與版權“激勵機制”的設想并不沖突。創作演繹作品、發行作品、公開表演、展覽作品都可以在不問作品是否被復制的情況下繼續存在。對這些行為進行控制也能夠對創作產生激勵作用,故可以作為激勵機制的組成部分。

美國知名知識產權學者李特曼(Litman)教授也提出,復制權已不再具備作為版權的基礎性權項的正當性理由。在數字時代,未經許可或授權的復制已成千上萬,并且難以被發現。版權人利用自己作品的機會并不總是與復制件的數量相聯系,發現、計量復制件對確定版權侵權也不再是很有效的手段了。而且,在數字時代,復制成為人們接觸、閱讀作品在技術上不可或缺的附帶過程,復制也不能再作為認定侵權的合適方式了。李特曼教授得出結論認為,歷史的變遷使復制喪失了使其作為版權基礎的唯一理由。這些理論與技術發展趨勢相符合,具有相當的生命力,在國內外都產生了一定影響。我國一些學者也對之進行學習借鑒,并嘗試在理論上作進一步深化與發展。

我國學者提出“傳播權”作為版權之中心始于2007年,筆者和盧海君、陶雙文等人先后提出“傳播權”作為版權之中心或重心的設想并提供了初步論證。之后,易健雄的博士論文通過歷史學研究方法論證了版權保護的重心從復制權到傳播權的歷史演變過程,并在其2009年出版的《技術發展與版權擴張》一書中對此觀點進行了闡發。筆者也繼續撰文呼吁學界重視版權保護的中心從復制權到傳播權的理念轉變并試圖論證其實踐價值。

陶雙文指出,傳統時代版權以復制權為中心,廣播電視時代版權中的復制權與傳播權同等主要,到了網絡時代版權則應以傳播權為中心。版權財產權沒有復制權,代之以向公眾的傳播權,足以保護版權人和鄰接權人對公共傳播領域的控制權,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符合行為主義的版權財產權理論。盧海君提出,現行著作權法中諸多的權利類型使人感到困惑,在實踐中也面臨了諸多問題,既然版權的本質在于對傳播的控制,不如設立一個特具包容性的傳播權,來容納以后新出現的權利類型,這樣版權法不是更加具有“包容性”嗎?筆者在以往撰寫的論文中初步提出了版權保護的理念應當從“以復制權為中心”轉變到“以傳播權為中心”。這一觀點得到了實務界、學術界著名專家、學者的關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殷少平法官在其《論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一文中對互聯網版權保護中涉及的基本理念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注意到“傳播權中心論”,并表示贊同,認為“有學者很有見地地指出,建立以傳播權為核心的版權,或者說將版權保護的中心從復制權轉移到傳播權,就可以解決諸多網絡版權難題”。著名知識產權學者陶鑫良教授在2010上海文藝知識產權論壇上發言時也提到,從印刷術到互聯網,版權已從傳統的“以復制權為基礎”,走向了當代的“以傳播權為核心”。可以說,傳播權作為網絡時代版權保護的中心已經引起了學界的初步關注,一些學者嘗試著提出這方面的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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