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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理念的變革 :基于社會學視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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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學視角出發,可以對版權保護制度之理念進行一種新的解讀。版權作為一種權利,在傳統的理解之下,它首先是著作權人一種自我的權利,是一種偏靜態的權利。但是通過一個社會學視角的考察,可以發現版權正在從靜態的權利走向動態的權利,從自我的權利走向社會化的權利。

(一)“自我”的社會性

首先有必要從社會學角度對人的社會性進行理解。一個其公民能享受至少最低限度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的現代社會,必然要出現廣泛多樣的競爭性價值。個人主義和社群主義就是兩種代表不同取向的競爭性價值。

社群主義是當代西方社會學和政治哲學的較新發展,它是在批評新自由主義的過程中產生的。它與新自由主義形成了當代西方政治哲學兩相對峙的局面。在與羅爾斯、諾齊克和高德為代表的當代政治哲學和倫理學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論戰中,桑德爾、泰勒爾、麥金太爾和瓦爾澤等社群主義者提出了兩種社群主義:一是方法論的社群主義,一是規范性的社群主義。方法論的社群主義認為,個人主義的主要觀點(如理性經濟人的自由選擇)是錯誤的。他們主張,要理解個人的行為,必須把個人置放在社會、文化和歷史的背景中來考察。這也就是說,要理解個人及其行為,必須把個人放在社群和與他人的關系中來研究。而規范性社群主義者則認為,個人主義的主張導致倫理上不能令人滿意的結果。其中主要問題在于個人主義不能導致一個真正的社群。他們還批評個人主義的主張導致忽視國家所維系的良善生活,如公正的收入分配等。規范性的社群主義者也主張,社群本身就是具有諸多存在理由且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中國學者也早已認識到人的集體性或社群性。費孝通提出中國社會結構是由自我一圈圈向外擴展的私人網絡構成的,個人的社會身份是通過與他人的關系來識別的。這種觀點在其他社會學家的論說當中也有所反映。

從社會學視角和社群主義的觀點出發,自我實際上是一個處于關系之中的自我(“關系中的自我”)。要理解自我,必須注意到人類的個體化和本質上的社會化兩個方面。當然,在一個理想的社會狀態中,社會和人際關系應該有利于促進個人價值和個體自治的實現。如果我們把人類本質上的社會性當作思維的一個起點,那么相互依賴就不是個體自治的對立面,而是其前提條件。如果相互依賴是個體自治的前提或組成部分,真正的個體自治就只能通過人際互動來發展和實現。如果個體自治被理解為是個體根據自己的規律生活,那么這種規律也只有在與他人的關系之中才能產生。所以,一個完整的自治理論必須在關系的環境下而不是個人主義的環境下來理解。正是因為各種各樣的關系,使得人類潛在的自治可能得以實現。

社會學家在“關系自我”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人與人之間權利關系的變動和社會結構的構建是一個“對話”的過程。人類的共同生活是建立在互相承認和接受的基礎上的。

(二)“權利”的社會性

權利也應該進行新的解讀,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而且是一種社會



化的事物。和自我問題一樣,關于權利的概念也有必要進行重新解讀。

財產權實際上是關于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對財產的權利。并且,財產權也不是先于社會存在的,財產權的存在完全有賴于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和其他任何關于權利的社會制度一樣,財產權也是人類為了處理社會中權力和責任的關系而作出的一種集體的民主的選擇。財產權雖然可能產生“對世”的效果,但是財產權的根源還是在于社會之中。

個人的權利也可以被解讀為一種關系。權利并不是個人用來保護他們自我空間的工具,而是一種構建權力、責任、信任等人際關系的工具。要正確對待權利,正確理解權利,對于權利的研究也應該關注這種權利會促成什么樣的人際關系,會產生什么樣的社會價值。權利所產生的個人價值是次要于權利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的。對權利的研究也應該引入一種價值取向。

(三)重新解讀“作者”

前文關于關系自我理論的探討是在不否定個體差異的前提下關注個體和個體之間的互動性和社會性。關系自我理論為我們理解著作權提供了一些新的視角。

實際上,創作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化的工程。著作權概念的構建必須在社會學的視野下進行。本書在社會學“關系中的自我”的理論上進一步提出“關系中的作者”的概念。認為著作權不僅僅是作者個體的權利,而且是作者在人際關系中形成的權利。

首先,版權的產生離不開社會,作者進行創作必然使用了先前已經存在的資料等社會資源。當然,作者的創作是先存的社會資源和作者獨特的創造力的結合。這就有必要平衡作者自我和社會之間的關系。版權法也基本注意到了這種關系,采取了利益平衡原則,一方面授予創作人以版權,另一方面又對版權進行種種限制,比如有各種各樣的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求的合理使用規則。

即便如此,現在的版權法理論還是沒有足夠認識到版權的社會性。現存的版權法理論對創作過程存在著片面的解讀。基于版權的私權屬性,認為版權是作者個人的權利,實際上版權是處于社會和人際關系中的作者的權利。版權具有本質上的社會性。

作者必然處于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中,因為作者是社會中的人,他也必然會使用社會中的資源。他可能是獨立地創作,但不是孤立地創作。他的創作有一個社會背景。他的創作也引起了復雜的社會關系,比如他和先前資料的作者之間的關系,他和創作原材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等等。以社會學的視角考察,很難認為創作是一個孤立的過程、完全自我就可以完成的過程。創作是一種社會化的活動,版權也應該是一種社會化的權利。

要正確認識到作者身份的雙重性。即要承認作者的社會性,也要認識到作者的獨特性。關系自我理論認為自我不斷地參與人際之間的互動和互相影響,并且這種參與是帶有個性的或創造性的。作者是由社會決定的,但是作者又帶有一定的自治權也就是創造力。

作者的創作過程是對已有資料的一種解讀、重新解讀、組合或變革。這一過程當然是從已有的資料開始。這種資料包括作者自己的經驗,包括作者可以獲取的故事、價值、觀念,而這些都是處于一個社會文化背景之中的。創作的過程既是給予的,又是創造的。創作的過程受到社會發展的一種無形的約束,但是創作的過程又不是簡單地復制,而是一種重新解讀。

(四)重新解讀“版權”

在前文提出“關系中的作者”之后可以進一步思考版權的本質。版權雖然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但也和財產權一樣需要從社會和人際關系的角度去理解。

版權構建了作者和讀者或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在文化社會成員之間分配權利和義務,建立了交流和傳播的規則。如果僅僅從私權性質出發理解版權,會忽視版權的這些重要社會意義。版權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具有建構交際和傳播關系的能力。版權的目的是通過為創作和傳播提供激勵,使得智力成果的交際和傳播取得最大化的效果。

版權并不是一種純粹的自然權利。版權的產生和存在是人為的結果,是國家創設了這種制度并且通過國家力量保障其實施。國家之所以創設這種制度是因為人民集體的民主的選擇。所以有學者認為:“版權的產生也是來源是社會,而不是一種自然的權利。”〔1〕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直接否定了版權的自然權利根基的觀點。版權作為私權,其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但是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版權在現代社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自然權利,版權制度是民主、政治決策的結果,并且隨著價值的改變、社會環境的改變或者權力對比關系的改變而改變。版權離不開國家,離不開社會,從版權中,我們可以發現私權利和公權力之交融。版權是一種自然權利這種觀點有其堅硬的支撐理由,但是版權是一種社會意義上的權利這種新的觀點也應該被接受。

版權保護制度,作為一種社會集體民主選擇的制度,隨著時代的發展在進行著不斷的變革與重構。我們應該尤其注意版權所產生的權利和責任關系,進一步考察這種關系是否促進了人類所需要的創造。從關系角度對版權保護制度進行新的定位與解讀,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版權的范圍、目的和結果。

新的技術不斷發展,版權制度面臨各種挑戰。尋求一種新的版權理論不僅具有學術上的價值,也必將具有實踐上的應用價值。

對作者身份進行反思并不是說版權法或著作權法不需要“作者”這個概念。我們的目的并不是解構作者這個概念,而是重構或者重新認識作者這個概念。版權法需要作者這樣一個基本的和核心的概念,但是對這個概念有必要進行新的解讀。對作者概念的重構使我們能夠更好地認識版權制度的目的。版權作品的創造是離不開社會的。創作的過程是一個對已有資料重新解釋的過程。作為鼓勵創新的版權制度必須承認作者及其創造力的社會性。

總之,版權中的作者概念是建立在“我”的概念基礎上的。通過對自我概念的反思與重構可以進一步地正確認識版權法的本質。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作為文化和政治對話中的一個參與者,作者不能離開社會而孤立地存在。作者的存在有賴于社會及其文化背景。通過作者創造力的發揮,作者的作品制作反映了特定的社會價值和特定的文化價值。因此必須從文化對話和參與過程的視角對作者的身份進行充分的理解。在這個理解的過程中,要充分地認識到觀眾或聽眾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存在。作者的社會性是不容忽視的。

在版權保護制度的理念設計上,也應該把版權的社會性挖掘出來并作提升。傳統的版權理論一般認為版權是作者自我的權利,是作者一種以“復制權”為中心的權利。傳統版權法以“復制權”為核心,復制權在傳統版權法中具有核心地位。這種思維沒有充分認識到作者的社會身份和版權的社會性。本書認為,通過對自我、作者、版權等概念的重新解讀,版權制度也應該突出社會性。版權不僅是作者自我的權利,而是作者一種社會化的權利。作者之所以創作,絕不是為了自我復制,孤芳自賞,而是為了實現一種社會價值。實際上,版權應該是一種以“傳播權”為中心的權利。而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制度這個理念就更加的突出了作者和版權的社會性。

版權保護制度從以復制權為中心到以傳播權為中心的轉變,不僅是解決當代版權保護制度面臨的一些困境的需要,也是基于上述社會學觀點可以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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