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ukuyama Automation Sdn Bhd訴Xin Xin Engineering Sdn Bhd案中,Shah Alam高等法院對支持原告作為專利所有人的轉讓進行了審查。發現它是制造許可證,實際上沒有轉移專利的所有權。MyIPO接受并記錄了該文件這一事實并不保證擁有適當的所有權。盡管該專利最終由于缺乏新穎性而被認定為無效,但法院還指出,原告僅是被許可人,沒有資格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近年來,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已收到兩項專利訴訟。
《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包含授予專利后修改專利的規定,程序在MyIPO之前進行。但是,一個重要的限制是沒有與該專利有關的未決訴訟。在SKB Shutters Manufacturing Sdn Bhd訴Seng Kong Shutter Industries Sdn Bhd的專利侵權案中,聯邦法院面臨的問題是,是否應將授予專利的任何從屬權利要求視作其命運完全取決于其父母的有效性獨立權利要求,或者每個從屬權利要求在概念上應被視為獨立權利,包括其包含并引用的功能組合。
在Liwayway Marketing Corp訴Oishi Group Public Co Ltd案中,聯邦法院宣告取消注冊商標不使用的舉證責任。駁回下級法院的裁決,聯邦法院裁定,撤銷注冊的申請人必須確定表面上不使用的表面證據。如果沒有,注冊商標沒有責任所有者提出使用其商標的證據。在該案的具體情況中,申請人依據的市場調查證據取消了被侵權標志,被認為是有缺陷的。首先,它僅涉及注冊所涵蓋的三個類別之一中的商品。其次,調查證據未涵蓋申請取消之前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必要連續法定三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