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li Lilly and Co.訴Apotex Inc.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納了一項原則,即出售專利商品會耗盡該商品的專利權人的權利。法院進一步認為,隨后的購買者不受知識產權持有人施加的合同限制的約束,除非在購買時提請購買者注意。
加拿大最高法院早些時候在Consumers Distribution Co.訴Seiko Time Canada Ltd.一案中將窮盡主義納入加拿大商標法。該案涉及一家手表制造商,該手表制造商試圖防止在加拿大未經授權銷售其產品。原告指控其商標權受到各種侵犯。法院為被告開庭。盡管法院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假冒問題上,但法院明確認可商標法中的權利枯竭學說,并解釋說:“合法獲得的商標產品的發行本身并不受商標的禁止。加拿大法令,或者實際上是普通法。”
在著作權法中確實含有這可以看作是體現用盡原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版權”的定義受到限制,以致在以有形物體形式存在的作品的情況下,有形物體的出售或所有權轉讓權不會擴展到沒有之前已在版權所有者的授權下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轉讓。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héberge訴Galerie d'Art du Petit Champlain Inc.一案中確認了窮竭原則在加拿大版權法中的適用性。在這種情況下,該裁定可以視為對以下原則的認可:使用包含知識產權的有形財產不構成對版權的侵犯。這也意味著一旦包含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對象被出售或轉讓其所有權,版權所有者就無法控制其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