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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規制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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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跨境電商,通常是指來自世界各地的交易主體,使用電子支付手段進行結算,在第三方平臺上進行各類電子商務交易,并使用跨國物流運輸交易 商品的一種現代商業模式。它依托于互聯網的全球 性特征,是電子商務與全球貿易深度結合發展的產物,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自然延伸。

早在2013年、2015年,國務院就轉發了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印發了《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 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此后,國家政策層 面不斷推出優惠政策,大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跨 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2018年11月21日,國務院常 務會議決定延續和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政策 并擴大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開放,激發更大的消費潛力。

但是,目前出臺的跨境電商扶植政策主要集中在海關(含原檢驗檢疫)監管、進出口稅收、支付 結算、金融支持等方面。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我們 發現在倉儲物流、售后服務、知識產權保護等諸多 方面同樣需要政策法律的配套支持,特別是跨境商 品的商標權保護,成為了困擾跨境電商平臺的一大 難題。盡管《商標法》《電子商務法》對商標侵權惡意投訴通知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仍無法抑 制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行為的蔓延態勢。惡意投訴行 為的增長,對跨境電商營商環境造成惡劣影響,嚴 重危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形象。因此,亟需全 面分析當前跨境電商平臺所面臨商標侵權惡意投訴 現狀,揭露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常見手段,健全完 善跨境電商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規制機制,為高速發展中的跨境電商保駕護航。

01

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界定

(一)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內涵

跨境電商語境下的商標侵權惡意投訴,是商標權濫用的表現,一般指商標權人及利害關系人以獲取 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明知其投訴行為缺乏相應法律依 據,仍以跨境電商平臺內經營者侵犯其享有的商標專 用權為由向平臺經營者發起投訴的行為。其目的主要 在于控制進口商品銷售渠道或價格、限制競爭對手經營活動、提升市場占有份額或實現壟斷,以及要挾商 家支付商標轉讓費牟取不正當利益。

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行為擾亂了跨境電商平臺及平 臺內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破壞了電商平臺的正常 經營秩序和良好競爭生態,影響了消費者辨別商品真 假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跨境電商行業的高速 發展,也給我國政府和企業一直以來致力于樹立保護 知識產權的良好國際形象帶來了負面影響。

(二)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主要手段

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情況十分復雜,實踐中可歸納為以下三種多發類型:

1. 濫用商標專用權限制商標平行進口

此類情況在商標侵權惡意投訴類型中占比最重,多表現為進口商品的國外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國內商標權人為限制商標平行進口,鞏固自己在國 內市場上的市場份額或壟斷地位,濫用商標專用權 對非授權渠道進口商品進行商標侵權惡意投訴。

從目前的跨境電商實踐來看,除了少數跨境電商平臺拿到了少數國外品牌的代理權外,絕大多數 的跨境電商“海淘”業務都屬于商標平行進口。盡 管商標平行進口已經成為了跨境電商的普遍現象, 也符合互聯網經濟潮流,但商標平行進口并非天然 合法,它通常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和貿易政策。盡管近年來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個案判例的 形式逐漸認可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1],但《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商標平行進口是否合法 的明確規定。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國外商標權人或 其授權的國內商標權人能夠對非通過官方授權渠道 在跨境電商平臺上銷售的正版商品以商標權侵權為 由進行投訴。而這種濫用商標專用權的投訴導致跨 境電商平臺既不敢得罪品牌方又無法承受無端的經 濟損失,只能疲于應付、進退維谷。

2. 商標惡意注冊

商標惡意注冊,是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攫 取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損害他人在先合法 民事權益,或者以侵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商標注冊 行為。[2]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搶注他人享有 在先著作權、姓名權、商號權等合法權利或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二是復制、模仿或翻譯 未在中國注冊的國外馳名商標,使消費者對商品來 源產生混淆、誤認,如“小豬佩奇”商標搶注案;三是注冊缺乏顯著性商標,如將“一腳蹬”“破 洞”“高清”等行業內某些通用詞、描述詞注冊為商標;四是無實際使用目的,大肆囤積注冊商標待價而沽。

商標惡意注冊不僅為滋生劣質山寨產品提供了溫床,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為動機不純的商標權人“賊喊捉賊”的商標侵權惡意投訴 提供了“兇器”。在跨境電商貿易中,以阻止國外 品牌進入我國市場、或獲取國外商標權人的高額轉 讓費或其他商業談判可能性為目的搶注國外馳名商 標,更是極大地損害了我國企業和國民在國際上的 形象。

3. 無真實商標權下的惡意投訴

如果說前兩種惡意投訴情況的發生前提是商標侵權惡意投訴人享有真實商標權的話,那么此類情 況就是極個別投訴人在沒有真實商標權的情況下, 利用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和跨境電商平臺疲于應付的被動態勢,抱著“廣撒網”的心態,大肆進行惡意 投訴,寄希望于跨境電商平臺處理失當而達到其惡 意投訴的目的。

02

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規制對策建議

如前文所述,商標侵權惡意投訴已經極大地影 響到了跨境電商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因而,如何 從機制體制上有效規制、防范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行 為,是進一步優化跨境電商營商環境、鼓勵和扶植 跨境電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做大做強所亟待解決 的問題。此舉對有效促進我國進出口貿易發展、抵 制貿易限制和封鎖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因此,筆 者認為應當從轉變立法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加強 判例引導、鼓勵平臺自治等方面來著手解決。

(一)完善商標權相關法律規定

1. 通過立法承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性

與傳統的商標法理論為保護商標權地域性原則而反對商標平行進口相對的是,近幾十年來,隨著 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提倡商標權的權利用盡原則 而認為商品平行進口應當合法化的呼聲和實踐也越來越多。理論界認為,權利用盡原則分為兩種,即 權利的國內用盡和國際用盡,跨境電商商標權問題 主要涉及權利的國際用盡。它是指商標權人或經授 權的制造商或經銷商在第一次銷售商品后,就立即用盡了他們擁有的商標權利,無論是在國內或國際 市場上,都失去了繼續或再次控制該商品再行銷售 和使用的權利。[3]只要同一商品在各國的質量相對穩 定,并不損害相關公眾的利益,不管是平行進口的 還是商標權人授權銷售的,均應受到一視同仁的保護,平等地在市場上銷售,不受商標侵權的約束。權利用盡原則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利益回報理論,即 商標權人或經授權的制造商銷售商在法律的規定 下,在沒有假冒、仿造等實質性差異情況下,通過第一次使用商標權授權、制造、銷售等方式獲得利 益后,就已經實現了他們所擁有商標權的基本功 能,[4]如果商標權人繼續控制該商品的進一步流通, 則與商標權鼓勵創造性勞動從而提升整個社會的物 質水平的初衷背道而馳,于法無據、于理不合,更 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侵害 了每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 說,從商標權地域性原則向權利用盡原則轉變,承 認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是符合現代法律所追求 的價值取向的。

當前美國、歐盟、日本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通過法律確認了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俄羅斯 也有望通過修法于2020年開始實行商標平行進口合 法化。[5]盡管各國和地區對于商標平行進口的規定還 有所差異,比如美國在平行進口商品實質性差異例外 的基礎上設置了標簽例外規則、歐盟在商標平行進口 問題上采用的是權利的區域用盡觀點而非國際用盡觀 點、日本判斷商標平行進口是要求國內商標權人和國 外相同商標的商標權人歸根溯源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 等,但承認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已是大勢所趨。這 其實也表明了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全球的發展趨勢, 表明了商標權人的個體利益和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 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平衡發展。

回到商標侵權惡意投訴的問題上,如果承認了 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國內商標權人便無法通過 濫用商標權進行惡意投訴來限制、打壓跨境電商平 臺內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以達到控制銷售渠道 和價格,進而實現壟斷的目的。可以說,一旦從法 律上承認了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就能解決當前 跨境電商行業發展所遇到的大部分商標侵權惡意投 訴問題。

2. 建立健全惡意投訴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機制

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42條首次規定了商標權人侵權通知錯誤或惡意發出錯誤通知所需承 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商標侵 權惡意投訴的非法性和法律后果,為跨境電商平臺 內經營者提供了一個有效的保護機制。事實上,在《電子商務法》頒布之前,我國法院就有根據《侵 權責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惡意投訴 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價金 額進行賠償的先例,對此類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行為 予以回擊。

但是,《電子商務法》僅規定了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賠償,而沒有規定對跨境電商平臺本身的賠 償內容。要知道,對于商標侵權惡意投訴,首先受 到影響和侵害的便是跨境電商平臺。天貓國際、網 易考拉、京東全球購等知名跨境電商平臺都設置了 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從開發運維投訴系統、 到審查處理每一起商標侵權投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財力,加之大量的惡意投訴甚至是捏造事實 網絡曝光,混淆、誤導不知情的公眾,給跨境電商 平臺造成了極大的商譽損失。因而,建立商標侵權 惡意投訴對于跨境電商平臺的反賠償機制和懲罰性 賠償機制,提高惡意投訴人的投訴成本,打消其牟 取不當經濟利益的動機。這對于鼓勵跨境電商發展 來說,同樣必要必需且刻不容緩。

3. 強化法律解釋和判例引導

一方面要加強對法條中“初步證據”“必要措施”“及時”等用語的司法解釋,可借鑒《專利 法》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權投訴人、跨境電 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各方的責任義務,避免惡意 投訴人借法律規定不明確之機大肆惡意投訴,也避 免跨境電商平臺及其經營者因對法律規定的不確定而在處理投訴問題上投鼠忌器、畏首畏尾。

另一方面加強司法判例引導,在審判實踐中 以凈化市場環境、鼓勵正當競爭為指引,堅決制止 假冒商標、惡意搶注、搭車模仿等商標侵權行為;以誠信競爭和公平競爭為導向,打擊不正當競爭行 為,切實維護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平等保護各類 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誠實守信、公平 有序的跨境電商發展環境。同時也應當充分認識 到,商標侵權惡意投訴是商標民事、行政案件交叉 并存的問題。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為 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司法監督職能,推動完善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權利效力審查機制,合理強化特 定情形下民事訴訟對民行交叉糾紛解決的引導作 用。[8]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同一商標民事、行政案件 的認定應當相互呼應,加強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 對商標注冊、注銷的指導性,促進商標權民事、行政糾紛的實質性協調解決。

(二) 完善商標注冊制度

1. 引入商標注冊實質性審查機制

改革我國商標注冊制度,推動商標注冊由形式 審查制向實質審查制轉變、由申請在先原則向使用 在先原則轉變。參考借鑒國外商標注冊審查制度, 將商標注冊形式審查與實質性審查相結合,以“善意使用”或“善意使用意圖”作為商標注冊的前提 和基礎,強調商標使用在先原則在商標注冊制度中 的主導作用,針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有 知名度的商標行為,綜合判斷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 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否及于商標申請人、是否易導 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搭便 車”或大量囤積商標的主觀惡意、申請人營業范圍 是否及于商標注冊類別范圍等各方面因素,從實質 上認定是否具有商標惡意注冊的情形,并將惡意注 冊作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法定事由。同時加大對 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的審查力度,堅持商標使用的 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相結合的標準。要求注冊商標 真實投入商業使用,并通過使用已實際發揮識別商 品來源的作用。對于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 性使用、使用注冊商標商品未進入流通環節等情 況,一般不認為商標滿足使用要求,應及時予以撤 銷。

在商標注冊實質性審查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 已經開始了探索,制定了《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 行為的若干規定》,并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 期通過完善商標法律法規,優化商標申請注冊、使 用和保護等制度,形成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長 效機制,并為今后修改完善商標法奠定基礎、積累 經驗。

2. 強化跨境電商商品商標的全球化、互聯網因素考量

對于跨境商品國內商標注冊審查,更加應當從 全球化的視野來考量在國內未注冊的國外商標“已 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認定標準。如外國企業擁 有注冊在國外的馳名商標,且該企業在與我國經營 主體存在商業接觸、商業廣告投放、公益活動以及 賽事贊助等活動中在我國范圍內使用過該商標,就 應當考慮認定國外馳名商標在我國境內“已經使用 并有一定影響”。由于互聯網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特性,在商標注 冊審核中也應當融入互聯網思維來考量商標注冊申 請人對他人存在的在先權利的“明知或應知”。如 社會大眾能夠通過互聯網查詢到注冊商標具有他人 享有在先著作權、姓名權、商號權等合法權利或在 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就應當認定商標申請人為 明知或應知存在其他在先權利,而駁回其商標注冊 申請。

3. 建立商標惡意注冊人、惡意投訴人懲戒機制

參照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對在商標申請注 冊審核過程或商標權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商 標惡意注冊人或商標侵權惡意投訴人建立黑名單, 對其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如對商標在先使用人或 惡意投訴對象進行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行政 處罰,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等予以通報,由 相關部門依法采取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商標注冊申 請,基于不誠信先例反推導惡意注冊嫌疑、提高其 再次申請商標注冊時的實質性審查標準等,并可將 商標惡意注冊人、惡意投訴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 享平臺予以公布,為相關政府部門的治理和公眾的 了解提供依據,使惡意注冊人、惡意投訴人暴露在 公眾的視野下無處遁形,從而多措并舉提高其違法 失信的成本,并對社會大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 鼓勵電商平臺主動治理惡意投訴

1. 鼓勵跨境電商平臺主動探索惡意投訴處理機制

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探索建立符合現代跨境電商平臺發展實踐的商標權投訴處理機制,鼓勵 跨境電商平臺運用自身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主動 治理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行為,鼓勵平臺依據公示規 則主動對惡意投訴人進行強制管控,提高其投訴成 本,鼓勵平臺充分利用市場規則和消費者力量,引 入商標侵權保證金制度和消費者評審模式,[11]實現 多方共管共治,共同改變簡單地適用“通知-刪除” 規則而使惡意行為人有機可趁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被 動局面。

2.完善跨境電商平臺的免責機制

對于已建立完備的商標侵權投訴處理機制、積 極有效處理商標侵權投訴的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將其納入誠信名單,給予其在處理商標侵權投訴中更 為寬泛的時限和更大的自主權。同時,盡管《電子 商務法》中只對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跨境電商平 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內容,但《商標法》中也有關 于銷售侵權商品的處罰規定,跨境電商平臺仍然可 能因此遭受行政處罰。因而,對于跨境電商平臺在 處理商標侵權投訴中已盡到了審核注意義務并履行 了規范處理流程的處置方案,應當免于行政責任, 避免跨境電商平臺蒙受無端的經濟和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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