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發展的下一個步伐是通過Crocs Inc. USA訴Aqualite India Ltd和Anr。其中德里高等法院的獨任法官在一項附帶訴訟中裁定,注冊外觀設計不能為商標。由于缺乏新穎性,原告未能成功提起外觀設計侵權訴訟,因此,原告以假冒產品為由要求強制令。如上所述,它是由嘉士伯啤酒廠的判決解決的只要嚴格意義上不將設計元素用作商標,而是隨著更大的商業外觀出現,通過其包裝展示產品等,假冒的主張就可以成立。在此基礎上,被告辯稱,如果就外觀設計要素作為商標主張了仿冒,則不存在仿冒行為。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見,并指出,原告未能反駁被告的論點,即原告的假冒行為僅基于其注冊外觀設計,并且原告無法指定任何其他功能或較大商業外觀/商品的一部分。而不是設計中的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