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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姬陵宮酒店在印度的第一個建筑物獲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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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印度酒店有限公司(IHCL)為泰姬陵宮酒店(Taj Mahal Palace Hotel)獲得了商標,這使其成為印度第一座獲得商標的建筑物的獨特優勢。雖然新聞報道將此稱為“圖像標記”,但這是印度第一次使用(如果我錯了,請糾正我)。IHCL高級副總法律顧問Rajendra Misra解釋了此舉背后的理由-“看看這處房產,您就會知道它是泰姬陵。我們甚至不需要那里的招牌……這就是商標的確切含義。”

我感謝Shrabani提請我注意申請號。該商標已根據第43類注冊,其商標申請號為3386351。該商標已針對上方泰姬陵宮和塔樓翼的外觀進行了注冊-用于“提供食品和飲料的服務;臨時住宿”。

新聞報道表明,迄今為止,紐約的帝國大廈,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和悉尼歌劇院是唯一獲得這種認可的建筑物。我不確定那是真的,因為似乎還有許多其他建筑物都已注冊商標或禁止攝影。據我所知,這些禁令是由于這些建筑物的國內版權法的局限性造成的。Andrew T. Spence著有一篇有趣的文章,我遇到了一個非常詳細的無法拍照的建筑物和結構清單。

根據1999年商標法授予的權利

阿”商標”,是指能夠被標記圖形表示并且其是能夠從他人的區分的商品或一個人的服務的,并且可以包括產品的形狀,其包裝和顏色組合。正如Devika所討論的那樣,盡管該法案中未明確提及,但商標已被授予非常規商標,例如聲音和氣味商標。同樣,如果建筑物滿足圖形表示的雙重測試,并具有作為來源指示的功能,則沒有理由不應該對其進行保護。

第28條列出了授予商標的權利:特別是在已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中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并在侵權時獲得救濟。此外,這些權利受商標注冊時規定的任何條件和限制的約束。

商業外觀保護

新聞報道中提到的圖像標記到底是什么?據我了解,這可能是對結構的源識別使用的壟斷。一個可能的答案是它與商業外觀保護有關。一個商業外觀的概念是什么,我們已經涵蓋在過去的博客;并保護可以擴展到產品功能的商品外觀以及銷售該商品的服裝。該法通過在“商標”的定義中包含“包裝”來提供這種保護。這是否會擴展到建筑物,仍有待商.。

在1972年的RPC案中,Hoffman-la Roche&Co.訴DDSA Pharmaceuticals案被裁定,“某種特定商品獲得原產地聲明與其附加特定名稱一樣多”。同樣地,泰姬陵建筑的使用方式應以其被識別為酒店而不是地標的方式進行使用-這就是商標的所在。In Two Pesos,Inc.訴Taco Cabana,Inc ,美國一家法院裁定,由于被告抄襲了上訴人餐廳的設計和內飾,因此被判商標侵權。在類似的案例中-法拉利SPA Esercizio Fabriche汽車公司Corse訴Roberts,法院認為,復制汽車的外觀和外觀即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指示

在1988年的一宗“搖滾名人堂訴Gentile Productions”案中(此案可在此處找到),一名攝影師因出售海報上帶有商標商標的博物館而被告上法庭。美國第六法院裁定,盡管商標“可能被主張防止建造令人困惑的類似建筑物”,但攝影師不太可能“對博物館的名稱或建筑物設計使用侵權商標”。法院繼續裁定,“當我們在Gentile的海報上查看照片時,我們并不容易將博物館建筑的設計視為來源或贊助的標志。我們所看到的是一張通達的,知名的公共地標的照片。”

該法令規定具有商標資格的第二個條件是它應能夠區分商品/服務與其他商品/服務。換句話說,它應該作為商品/服務來源的指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建筑物的外觀用作“侵權商標使用”或表明酒店提供的優質服務(從而利用IHCL積累的商譽和聲譽)–那么它將可能構成侵權。

區別的主要重點在于確定建筑物是否被用作主要主題。如果所使用建筑物的相似性與建筑物有關,例如泰姬陵宮酒店,而不是其作為公共地標的角色,那么IHCL將會發生商標侵權案。然后,使用來源/主要主題參數的指示符,就可以得出這樣的論點:可以未經許可使用左邊的圖片,而可以防止右邊的圖片。

擔心的原因?

公共遺產權

WTO研究中心的Devika Agarwal在Firstpost主題上寫了一篇很棒的文章-她認為注冊令人擔憂是出于兩個原因:第一,它甚至以任何方式限制了建筑物的偶然使用;第二,使用與孟買市同義的建筑物形象的權利應歸屬于公眾,而不是私人實體。可能與此相反的論點是,僅在“商標意義上”或類似酒店的情況下使用商標將受到限制。

與版權法沖突?

Shashank Mangal為我們寫了一篇關于版權和建筑的客座文章-在此處閱讀。簡而言之,版權法將建筑物的建筑設計作為藝術作品加以保護。《版權法》第13條明確規定,對于建筑作品,版權僅應具有藝術性,并且不得擴展至建造過程或方法。因此,建筑物應成為版權的主題嗎?如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一個更緊迫的問題就是它是否應該獲得雙重保護作為商標。有關各種知識產權之間的重疊的討論,請參見Profs的這本書。Neil Wilkoff和Shamnad Basheer。

“全景自由”是一個版權法術語,允許在藝術品/建筑仍受版權保護的情況下進行攝影。我們已經在我們的博客包括在本這里。在這方面,《版權法》還規定了侵犯版權的重要例外條款-第52條第(s)款規定:“建筑作品的繪畫,素描,雕刻或照片的制作或出版,或建筑”是允許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這種例外情況不允許制造建筑物的雕塑。因此,盡管我們可以將建筑物的版權限制為其建筑設計,但根據版權法對建筑物進行拍照的許可是否會與商標持有人的版權沖突?專有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因此禁止攝影嗎?這回避了在商標意義上使用商標的必要,這樣才能進行有效的侵權訴訟。

必要條件/限制

雖然我無法訪問商標申請,并且不知道商標是否有任何條件/限制,但我認為為商標的使用制定一些條件符合公共利益。通常,這些條件可防止商標所有者主張對不相關商標的壟斷。以類似的方式,也許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IHCL強制執行其商標的條件:1.建筑物是創建的相似/拍攝的照片的主要主題,2.這種使用具有商業性質。可以考慮其他例外情況,例如城市景觀,也許出于政府和旅游目的。

那么,此舉對建筑物的任何副本(2D或3D形式)意味著什么?中午的文章是第一個獲得IHCL對此事發表評論的文章。他們聲明,IHCL愿意接受“討論授予許可……以防有人希望在工作中使用這些圖像的討論”。但是,理想情況下,是否需要獲得許可證取決于使用的性質。如果以酒店的身份對建筑物進行拍照/使用,或者以商標的名義對建筑物進行拍照并因此侵犯了商標–可以肯定地說,只有在那時才需要許可證。要考慮的另一點是,商標注冊所保證的權利僅限于相似產品之間發生混淆的情況,除非根據第29條第(4)款授予該商標眾所周知的地位/所有權。通常不應該禁止使用模型/照片,因為該商標已經按照第43類進行了注冊,僅限于使用圖像提供飲食服務;和臨時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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