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有當商品投放市場后,其性質或質量發生變化或受到損害時,印度法院才會對平行進口商授予強制令。例如,在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訴G Choudhary先生,2006(33)PTC 425一案中,三星辯稱,平行進口墨盒和墨粉的銷售并不嚴格符合印度法律和法規(例如,未附帶印度法律和法規)用英文或當地文字撰寫的文獻和/或標明最高零售價的標簽;它們不在保修范圍內;使用產品可能會違反使用它們的打印機的保修)。德里高等法院禁止被告直接或間接從事這些產品的交易。
在M / S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訴Altamas Khan案中,General Electric辯稱,除其他外,被告將其正品產品進口到其不打算進入的領土侵犯了其商標,并造成了損失。它還辯稱,非法買賣導致其聲譽損失,因為無法索賠擔保或無法使用售后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會指責或追究其責任。德里高等法院裁定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