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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及優化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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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的日趨激烈,世界經濟的知識化和全球化,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首要任務是根據國際形勢發展和本國發展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為實現對本國知識產權全面、高效的開發與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從各國知識產權戰略實踐來看,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已超越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范疇。美、英、日、韓、墨西哥等國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都把建立新型知識產權制度,為知識產權的創造、確權、保護和商業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作為戰略重點。

(一)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TRIPS確定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最低標準,形成了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整體框架。同時在TRIPS的基礎上,世界各國可以結合本國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不斷完善本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本國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

1.創建知識產權基本法

知識產權戰略涉及國家、產業、企業發展和社會活動的諸多領域,同時知識產權戰略的成功實施需要借助法律、財稅、金融、貿易、教育及政治等多種措施,因此建立國家知識產權基本法,可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協調各方面的法律關系,有助于明確知識產權在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成功制定和實施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2002年11月27日,日本國會通過的《知識產權基本法》為各國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建立提供了樣本。該法明確了國家、地方團體、大學、企事業單位的不同職責,規定了有關研究開發、成果轉讓、加快授權、改善訴訟程序、反侵權、國際協調、新技術保護、人才保障等各方面的基本措施。它通過法律形式將知識產權從部門主管的事務上升至國家性事務,為日本知識產權立國戰略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發展知識產權各專門法

基因、三維蛋白結構、軟件及商業方法的專利授權問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發展中國家普遍關注傳統知識、民間文學和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等,世界各國都在不斷進行知識產權各專門法的立法創新和實踐探索,促進對知識產權前沿領域的法律保護,以適應新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

目前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的發展趨勢是提高知識產權執法的專業化水平,其核心環節是建立專門化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TRIPS要求成員國規定法院對知識產權訴訟的終審權,而知識產權訴訟的技術含量比較高,普通法院不一定能夠完全勝任這一工作,不同法院的審判標準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創建知識產權法院,建立專門化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有助于實現知識產權司法資源的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從而為日益增加的各類知識產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護。同時,政府通過專門化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可以在司法實踐中不斷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發展,為知識產權立法提供更直接、準確、高效的實踐理性推動力。1980年以來,美國以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為核心的專利司法制度已經為知識產權司法專門化創立了成功的典型。目前,日本、韓國、泰國等國家都已開始專門化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建設。

(三)建立國家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國家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指對政府RD投資產生的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加以明確規定,并由知識產權所有者履行相應知識產權管理和轉移職責的法律制度。它雖然并不創造新的知識產權權利內容,但規定了國家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配置方式,對技術創新和轉移活動有重大影響。

1980年,美國通過《斯蒂文森一溫德勒技術創新法案》和《拜杜法案》,允許政府實驗室和公立大學保留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有權實施知識產權的商業化,并有義務按RD投資比例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轉移。此后,政府資助RD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拜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政府、大學、政府實驗室、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關系日趨加強,有力地推動了美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全面發展。1998年,日本開始實施《技術許可辦公室法》,為技術許可辦公室提供資金,促進大學和私人企業間的技術轉移。日本在2002年《知識產權戰略大綱》中進一步明確要加快日本拜杜制度的建設。此外,加拿大、歐盟、韓國等都已逐漸建立了與國家創新和轉移系統相配套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2002年3月和2003年5月,我國頒布的《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明確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管理和承擔單位對其研究成果享有知識產權,并規定了管理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范圍,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始進行相關制度的創新。

(四)加強競爭性法律制度建設

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政府還需要加強競爭性法律制度的建設,以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強化對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與此同時,TRIPS第40條允許各成員國獨立制定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競爭性法律制度,以限制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1.為公眾健康或其他社會目標建立定價制度

以藥品為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新西蘭、印度等國都為藥品設定了價格限制。英國、美國等國對藥品企業和研究機構的預算或利潤率做出限制。各國經驗表明,藥品的定價制度可以成功地控制專利藥品價格的上漲。

2.充分利用對知識產權的法律限制

在TRIPS框架下,各成員國還可以在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內確定軟件、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軟件開發中的反向工程、權利窮竭適用標準等內容,充分考慮本國創新者、外國投資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建立和實施有利于市場動態競爭的法律制度。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允許各國在較大范圍內實施藥品的強制許可。

3.建立完善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建立了反壟斷法律制度,并且制定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如1995年美國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歐共體委員會的《技術轉讓規章》、1999年日本的《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協議中的反壟斷法指導方針》。在反壟斷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通過法院來控制和規范知識產權許可中的限制性條款,保障市場競爭的正常進行。如美國對微軟的反壟斷調查。隨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發展中國家尤其應積極建立適合本國情況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和相對獨立的反壟斷監管部門,以保障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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