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企業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通過分工合作、分散布局完成技術系統,實施專利中部分專利技術特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導致多主體侵犯他人專利權、通過分散式放置侵權組件的行為也越來越頻繁。上述情形對應有云計算方法專利和系統專利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兩類:一是對于云計算方法專利,行為人僅僅實現技術方案中的部分技術特征,而剩余的部分特征由他人完成,由于沒有一個單獨的個人實現全部技術特征,于是難以滿足“全面覆蓋”原則而陷入侵權認定的困境。二是對于系統專利,行為人將分散式組件置于不同國家,使得“使用”系統的認定陷入困難,需審慎考察、衡量行為人、權利人和云計算產業的利益,探尋合理的規則。筆者系統地梳理了多國相關司法實踐,基于多級法院的判決,分析了大量典型案例的最新進展,認為拆分侵權問題不足以改變現有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向傳統規則回歸的趨勢。在歐洲共同體專利條約框加下,歐洲將云計算專利侵權分為拆分侵權、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即使沒有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可能仍需對主動誘導或促使專利侵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歐洲法律對于多個主體是否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并未作統一規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降低了直接侵權的門檻,侵權人如支持第三人即為直接侵權。德國杜塞爾多夫上訴法院為加強對專利權保護,將在德國境內的實施行為的被告認定為直接侵權的行為人,但2010年英國最高法院在“Research In Motion”案中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認為對于方法專利的間接侵權認定,并不以直接侵權為前提,主要從侵權主體的專利認知水平與主觀態度兩方面加以判斷,分配各行為人之間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