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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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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要點】

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但是,并非所有符合發明(廣義)要件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權,法律明確規定了排除對象。

【理解與適用】

一、發明

專利法中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與我們日常生活所說的發明含義不同,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成為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一)必須是正確利用

自然規律的結果自然規律,是指自然界客觀存在并能夠為人們所認識的規律。要構成發明專利,應當是在正確利用自然規律的基礎上提出的改造世界的一種方案,而且必須建立在正確利用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如有人想發明“永動機”就不符合發明專利的授予條件,因其違反了“能量守恒定律”。

(二)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其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如果一種方案不是針對技術問題,也不是正確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則其不能獲得專利權。

(三)能夠被穩定地反復實施

只有一種發明專利能夠被穩定地實施,才能夠為社會帶來一定的利益,才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根據法律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發明創造出的一切有形物品,包括制造品、材料以及具有新用途的產品的發明。如果僅僅是發現了自然存在的物質則只是發現而不是發明。材料發明,是指以任何方法所取得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元素的合成物或者化合物;具有新用途的產品發明,是指經過研究發現已知物質的未被人類發現的用途。

方法發明,是指發明人所提供的一種技術解決方法,最終表現是為實現某種技術效果的程序或者步驟。但是非技術性質的方法,如計算方法等不屬于方法發明的范圍。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構成實用新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用新型涉及的對象為某種產品

這一特征包含兩層意思:實用新型必須是一種產品,該產品必須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或者二者的結合。但是,根據專利法規定,雖然有固定形狀但是不能移動的產品,不能構成專利權的客體。

(二)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創新性,是指該實用新型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不屬于現有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相比具有創造性,但是創造性程度低于發明,故也被稱作“小發明”。

(三)具有直接的實用價值

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不僅可以實施,還可以用工業生產的方法再現,故單純具有視覺上的美感而不具有技術上的特征,不能構成實用新型的客體。

應注意不要將實用新型和產品發明相混淆,實用新型與產品發明相比的主要特點為:實用新型限定于有形產品、專利要求程度低、受保護期限短、審批程序簡單等。

三、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具有以下特征:

(一)外觀設計是針對工業產品外觀的新設計

該外觀設計能應用于工業生產過程中并且能夠大量的復制生產。新設計是指不屬于現有的設計,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也沒有相同的設計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工業產品上的形狀、圖案或者與色彩等的結合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單純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等的結合不能構成外觀設計,只可能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2.外觀設計是針對產品的整體設計而言,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的且不能單獨使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外觀設計。

3.我國法律已經允許對“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

(二)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外表為依托,設計圖如果沒有與產品相結合就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但這并不意味著產品本身就是外觀設計,產品的外在形狀、色彩等也能成為外觀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又被稱為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

(三)構成外觀設計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四)外觀設計必須具有美感

外觀設計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產品在視覺等方面的需求,吸引潛在的買主,增強產品在市場的競爭力,故要求其能給大眾帶來美的享受,但因個人對于富有美感的標準不同,因此一般消費者認為其有美感就符合該要求。

四、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一般來說,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即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是有些客體雖然屬于發明創造,但按照法律規定也不能給予其法律保護。

專利法明確規定了法律不予保護的幾種情形:

(一)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的發明創造。此處法律的范圍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若一項發明創造本身與國家法律相違背,自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如用于賭博的工具。但是有些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法律,而是被不當使用,這些則不屬于此種情況。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如以醫療為目的的麻醉品和以娛樂為目的的物品可以申請專利,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違反社會公德,是指違反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并且已經接受的倫理道德,如果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則不授予其專利權,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圖片的外觀設計。

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者使用會給公眾或者社會造成損害,如發明創造的實施會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則該發明創造不會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對于那些因被濫用而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我們要區別對待,如對于人體有副作用的藥品、殘留量高的農藥以及放射性診斷疾病的設備,都不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所稱的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對于遺傳資源的收集、保存、開發、利用等,不僅有利于它們自身的生存,而且可以產生一定的商業價值。但是如果行為人采取非法方式獲得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不僅會造成遺傳資源的破壞,而且會損害遺傳資源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我國是批準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最早的國家之一,故專利法增加了對遺傳資源的保護。

(三)專利法規定的不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1.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指對于自然界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變化過程以及特性和規律的揭示,屬于科學領域。它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而不是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而且不具備專利法要求的實用性,故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根據這種發現制造出的新材料以及制造方法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們進行思維、推理和判斷的一種規則和方法。它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過程,也不能設計或者制造出某種產品,不具有實用性。專利法保護的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而不是智力活動本身,也不是指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此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成為專利權的客體。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確定或者消除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病灶及病因的步驟過程。因其實施的對象為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不能在工業上應用,不具備實用性,故不是專利法所指的發明。而且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醫生在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有選擇不同方法的自由,因此,對其不授予專利權。但是,法律僅規定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對于為診斷和治療而發明的各種儀器、器械設備等都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對于血液、毛發等脫離了人體或動物體的物質進行化驗的方法都可以成為專利法的客體。

4.動物和植物品種

對于該問題,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TRIPs允許成員國拒絕對植物和動物(微生物除外)以及生產植物和動物的生物方法(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除外)授予專利權,但是要求成員國通過專利或者其他特殊保護制度保護植物品種。因此,《專利審查指南》將通過基因工程制造的轉基因動物和植物排除在專利法保護之外,但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于植物品種提供類似的保護。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是指通過核裂變或者核聚變的方法而制造的元素或者化合物。這些元素和化合物不能獲得專利權,同樣,原子核變換方法也不能獲得專利權。但是為實現核變換方法的各種設備、儀器等都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同時,為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也可以獲得專利權。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貼等用于裝入被銷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著于其他產品之上的印刷品。這些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組合如果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即使未注冊為商標,只要通過使用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如果未經他人許可使用,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則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故不需要專利法對其進行保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窗簾、床單等也是印刷品,但是不屬于平面印刷品。紡織品的花色或者圖案只要不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都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風險提示】

在判斷某個對象是否能夠成為專利權客體時,要先排除法律不予保護的幾種類型,然后再看是否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三類客體。其中,法律對于發明創作的獨創性要求最高;其次是實用新型;最后是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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