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工商會國際商事仲裁院仲裁規則》(2006年3月1日適用)(Rules o,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that the Chambero,Commerce and Industry o,the Russian Federation)第7條規定,仲裁員和報告人有義務確保有關仲裁院審理爭議的資訊的秘密。
《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規則》(Australia Centre for Interna-tioan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簡稱《ACICA仲裁規則》)第18條有4個條款專門規定了仲裁的保密性問題:(1)除非當事人另有書面協議,仲裁所有的審理程序秘密進行;(2)當事人、仲裁庭以及仲裁中心均負有保密義務,在沒有得到事前書面同意的情形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關仲裁(包括仲裁存在本身),仲裁裁決,為仲裁制作的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在程序中提交的其他書面文件等,當然有例外;(3)任何當事人即便可以依法披露也應當根據法定的步驟;(4)當事人可以要求證人承擔同等程序的保密義務。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Rules o,The Interntional Courto,The Stockholm Chambero,Commerce,簡稱《SCC仲裁規則》)(2007年)第27條第3款也僅規定了仲裁審理的秘密性。另外,該規則第46條強調,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SCC及其仲裁庭應當保持仲裁及其裁決的秘密性。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保密義務規定。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Rules o廠The United Nations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簡稱《UNCITRAL仲裁規則》)沒有關于仲裁保密義務的總則條款,但是規定了仲裁不公開庭審及仲裁裁決的不公開。該規則第25條第4款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仲裁審理應當秘密進行。第32條第5款規定,只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才可以公開仲裁裁決。事實上,許多國家或者仲裁機構在起草仲裁規則時都借鑒了UNCITRAL的模式,而且一般不會專門對保密性問題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①UNCITRAL指出,既然各國對于仲裁程序當事人是否承擔保密義務存在較大差異,那么在個案中,仲裁庭應當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并且記錄下當事人就保密義務所達成的協議。②
《ICSID仲裁規貝0》(Rules o廠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o廠investment disputes,簡稱ICSID仲裁規則)也僅規定了仲裁不公開審理和仲裁裁決的保密。第6.2條規定,仲裁員必須簽署一份承諾,聲稱將對基于參與本程序所獲得任何信息以及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內容保密。第15.1條規定,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理由應當是不公開和保密的。第48.4條禁止ICSID中心在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公開裁決。從上述條款來看,這些保密性義務都是針對仲裁員的。而且,該規則第15.1條還明確規定不能限制當事人公開仲裁程序的要求。在著名的Amco v.Indonesia③案件中,被告向仲裁庭提起臨時措施要求禁止原告公開案件。仲裁庭拒絕了這一請求,并且指出,ICSID公約以及相關的仲裁規則都不能阻止當事人公開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