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擴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于1886年。該公約提出并確定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經濟和精神權利的最低標準?!恫疇柲峁s》是著作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國際條約,也是至今影響最大的著作權公約。截至2009年4月20日,《伯爾尼公約》締約方總數為164個。
(3)《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Rome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簡稱《羅馬公約》,締結于1961年。規定必須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制作者的錄音制品以及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是第一個對著作鄰接權實施保護的國際公約。截至2009年4月20日,《羅馬公約》締約方總數為88個。
(4)《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簡稱《錄音制品公約》,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其目的主要是為彌補《羅馬公約》對錄音制品制作者保護的不足,尤其是對大量盜版制品進口和銷售的打擊不足。截至2009年4月20日,締約方共有77個。
(5)《關于播送人造衛星傳播的載有節目信號的布魯塞爾公約》( Brussels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Transmitted by Satellite),于1974年締結,由聯合國勞工組織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共同管理,截至2009年4月20日,締約方總數為33個。
(6)《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of audiovisual Works),于1989年4月在日內瓦締結,是一個程序性條約,截至2009年4月20日,締約方總數為13個
(8)《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Treaty,簡稱WPPT),締結于1996年。該條約涉及兩種受益人的知識產權間題:表演者(演員、歌唱家、音樂家等)與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將聲音錄制下來提出動議并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該同一份文書之所以同時涉及該兩種受益人,是由于該條約給予表演者的大多數權利都是與其已經錄制的、純聲音的表演(即錄音制品的內容)相關。截至2009年4月20日,WPPT締約方總數為6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