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協定》如同《巴黎公約》一樣,并沒有使用 geographical indication指稱地理標志。而是沿用了《巴黎公約》出現過的 indication of source,并使用了更廣泛意義的 source of the goods。涉及 indication of source有兩處,都出現在第條,分別在第一條之二和第一條之五。
Source of the goods字面意思就是商品來源,出現在《馬德里協定》的第三條之二,該條規定:適用本協定的國家也承諾,在銷售、陳列和推銷商品時,禁止在招牌、廣告、發票、葡萄酒單、商業信函或票據以及其他任何商業信息傳遞中使用具有廣告性質并且可能使公眾誤認商品來源的任何標志。2這一條實際上是對產地標志的擴大保護。不僅要求商品本身不能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志,而且禁止在招牌、廣告、發票、葡萄酒單、商業信函或票據以及其他任何商業信息傳遞中使用具有廣告性質并且可能使公眾誤認商品來源的任何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