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PS協議》中有關地理標志的概念只有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沒有出現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這樣就使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 FH paalaceorigin獨立出來,成為一種與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同等的知識產權。并非《 TRIPS協議》不承認或無視 indications of source、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而是因為這些已經在其他有關公約加以規定。這樣,地理標志的內涵就非常清晰,有利于成員國遵守并減少分歧以及由此產生的糾紛。因為WTO與其他組織顯著不同之處就是有爭端解決機制,如果成員國因此產生過多糾紛,必然會給WTO正常運轉帶來困擾而且也不符合WTO的宗旨。就地理標志這一定義來看,涵蓋了實質與形式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地理標志是商品的標志;其次,該標志表明產品來源;最后,產品來源決定了商品特定的質量、聲譽或其他基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