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商標法》(蘭哈姆法)明定商標為“可以表彰商標權人貨品或服務的任何名稱、符號、圖形、裝置或其組合”[1],但實踐中同時就該定義內容可以達到怎樣特殊或新穎的程度,以法院在個案解釋中的觀點為轉移。1995年標竿判決Qualitex Co.v.Jacobson Products Co.案,法院判決擴大解釋了對商標的定義范圍,此案之后,無論法院或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下稱USPTO)均陸續承認非傳統商標的注冊申請。法院方面,比如2006年In re N.V.Organon案認為味道(taste)若能滿足商標功能性的要件,也能成為商標;2009年Nextel Commc'ns,Inc.v.Motorola,Inc.案及In re Vertex Grp.案,也都承認了聲音(sound)得以成為商標的保護客體。行政方面,USPTO首度核準的非視覺新型商標則是一件于1971年獲準注冊的完全聲音商標,由全國廣播公司(The 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Inc.,NBC)提申的三聲鐘響的聲音商標(美注冊號0916522);1990年核準的一款“用于紡線的梔子花香味”(plumeria blossom-scented embroidery thread;美注冊號1639128,但1997年因未續展而失效),則成為全球史上首個氣味商標的注冊案例。
歐盟:
歐州聯盟在1993年正式通過了 《歐盟商標規則》(CTMR),并于同年在西班牙阿利坎特市,成立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為CTMR的主管機關。根據CTMR第4條規定,“歐洲商標圖樣包括可以圖文表示之文字、人名、圖樣、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商品包裝,而足以使自己之商品或服務同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即可申請為商標。由此可知CTMR保護的商標種類是相當寬松的,《歐洲商標規則》雖未明文規定顏色、聲音、氣味、味道、動態等其他新型態商標的為歐洲共同體商標,然而根據《歐洲第一指令》第2條及《歐洲商標規則》第4條法條的文意系采用開放式立法,并不以條文中所列態樣為限。因此立體商標、聲音商標,甚至顏色、氣味、動態,或其組合,均得以申請注冊為歐盟商標。各種類型中,以歐洲法院(ECJ)2002年標竿判決Sieckmann案中所確立的對于非傳統商標的共同市場審查標準為基礎“用于高爾夫球商品的初割新鮮青草味”(The Smell of Fresh Cut Grass)的氣味商標首度于2000年經當局核準注冊(歐申請號428870,但2006年因未續展而失效);歐洲廣播聯盟(EBU)的前奏曲(PRELUDE)、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的信號曲(signature tune)等聲音商標也均于2000年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