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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來!投票選出你心中的2020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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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2020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投票活動開始啦!以下參評案例是從各地推薦的案例中精心挑選出來的??炜旌魡拘』锇閮簜儏⑴c投票,選出你們心目中的典型案例吧!

  投票時間:投票4月7日0點截止。

  投票方法:多選,最多選擇10個案例。

  投票規則:一人一票,每人最多投一次。

  除投票外,本次活動特設專家評審組參與,綜合投票結果與專家投票意見,最終選出2020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10件。

  發布方式:獲選典型案例將作為2020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在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進行發布。

  1.廣西柳州知識產權局處理涉管胚注塑成型方法及模具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湖南昊興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獲得名稱為“一種大容量塑料瓶的管胚注塑成型方法及管胚?!钡陌l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10622311.6。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9年10月21日,請求人向柳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被請求人挺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2019年10月24日柳州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材料副本和答辯通知書后進行了答辯,并提供了證據目錄。

  為查明案情,執法人員多次赴被請求人處進行了現場檢查取證。2019年12月11日,執法人員現場要求被請求人對涉案產品進行拆卸對比,但被請求人認為管胚模產品技術比較精密、價格貴,拆卸后安裝容易出錯,而沒有拆卸。經雙方協商,現場對被控侵權產品管胚模部分部件進行拆解,執法人員對現場拆卸部件進行了照相。2020年2月25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被請求人公司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核實冷卻位置及控溫過程。本案合議組經質證,結合證據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6進行比對,認定兩者技術特征均相同,屬于相同的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的保護范圍,侵權行為成立。

  2.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噁唑烷酮及其應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于2006年7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0818966.8(下稱涉案專利)。其時涉案專利權處于維持有效狀態,于2020年12月11日屆滿終止。

  請求人稱,被控侵權產品在被請求人石家莊斯迪亞諾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官網(http://www.sdynchem.com/)首頁“產品展示”項下的“醫藥中間體”欄目中有明確刊載,在其后的“CAS號”中注明“366789-02-8”,并給出產品的化學結構式,被請求人產品的名稱、CAS編號以及化學結構式與涉案專利完全一致。同時,被請求人在Chemicalbook網站上公開承諾銷售利伐沙班化合物。請求人在發現被請求人正在銷售利伐沙班化合物后,遂自被請求人處購買了該化合物,并對整個過程進行了公證。請求人向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執法部門確認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利伐沙班化合物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使用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化合物的行為。2020年3月26日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經審理,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在其官網(http://www.sdynchem.com/)展示的CAS號為“366789-02-8”的化合物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構成了許諾銷售專利產品行為。根據被請求人陳述意見、所提供的營業執照及采購合同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沒有生產資質,也未發現有生產專利產品的行為。被請求人構成了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行為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結構式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化合物;責令被請求人立即下架在網站上展示的侵權產品。

  3.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藥品“安羅替尼”相關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正大天晴公司和愛德程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獲得名稱為“作為血管生成抑制劑的螺取代化合物”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880007358.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6月,請求人向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0年6月30日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范圍包括一系列具體化合物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其中列舉的具體化合物中含有化合物“1-((4-(4-氟-2-甲基-1H-吲哚-5-基氧基)-6-甲氧基喹啉-7-基氧基)甲基)環丙胺”。涉案藥品的中文藥品通用名稱為“安羅替尼”,英文藥品通用名為“Anlotinib”,CAS登記號為1058156-90-3,唯一對應的化合物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江蘇艾康生物醫藥研發有限公司在960化工網(鏈接為https://chanpin.chem960.com/23608904/)上許諾銷售安羅替尼,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認為:其推廣產品目錄采用的是960化工網現有的產品數據,由于對960網站目錄中幾十萬個品種審查不嚴,未能查明產品目錄匯總有安羅替尼產品。其在網絡推廣安羅替尼產品,但并非惡意許諾銷售該產品,其已經在6月30日第一時間通知960網站對侵權信息進行刪除。本公司為貿易型公司,其主營業務是給國內外醫藥研發單位提供相應的研發用原料,其并未將該專利的技術用于自身產品的研發生產,也未許諾大批量商業化銷售或實際銷售過安羅替尼產品,不會對請求人的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

  經審理,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艾康公司在960化工網網站上展示的安羅替尼產品CAS登記號為1058156-90-3,宣傳頁面上清楚標明生產廠家為艾康公司,并標注了艾康公司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符合向外界不特定對象推銷涉案產品安羅替尼的意思表示和行為特征,屬于許諾銷售行為。被請求人艾康公司的行為屬于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構成專利侵權,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艾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被請求人收到行政裁決書后,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裁決已生效。

  4.寧夏銀川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鐵壁飛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包頭市藝成晟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獲得名稱為“一種鐵壁飛車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0489057.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2019年6月21日,請求人向銀川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銀川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寧夏銀川西夏萬達廣場在其廣場內使用的環球飛車裝置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查處該侵權行為。

  銀川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6月22日依法對被請求人活動負責人張盤根進行了詢問,將現場裝置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進行了比對,并查閱了大量相關信息。根據詢問的內容和查閱的信息得知,2010年中央電視臺正大綜藝《吉尼斯中國之夜》欄目對河南濮陽環球飛車隊節目進行吉尼斯世界紀錄現場認證中就使用了環球飛車裝置,并在節目中播出,成功創造了吉尼斯世界紀錄。經特征比對,銀川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寧夏銀川西夏萬達廣場使用的飛車產品屬于現有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被請求人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行為不侵犯涉案專利權。

  5.浙江溫州知識產權局處理“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獲得名稱為“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620913636.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郭旗未經許可,擅自制造和銷售與其專利技術相同的機器設備,該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對請求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請求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7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

  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后,迅速立案,對被請求人的生產場地進行了現場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該局發現在2017年第59號案件中早已對涉案設備在作出過侵權判定,并已經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此次侵權行為人又系前案中的被請求人,涉案設備也系相同的設備。在口審階段,該局發現現場調查過程中所抽樣封存的涉案設備被撕毀封條,且設備結構遭到了破壞。對此,被請求人提出系電風扇造成封條掉落,但被請求人未按照執法人員告知的權利義務及時進行匯報,導致涉案設備結構遭到破壞。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前次侵權行為,結合本次案件的調查筆錄以及現場勘驗筆錄內容,最終推定被請求人的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設備。

  被請求人不服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寧波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被請求人的訴請予以駁回。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受理了該起上訴案件,開庭后被請求人最終確認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符合法律規定,對案件提出撤訴申請。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后,同意被請求人的撤訴申請,并作出撤案裁定書。至此,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

  6. 內蒙古通遼知識產權局處理“旱田作物鋤草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呂某于2017年8月8日獲得名稱為“旱田作物鋤草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0041632.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4月,請求人發現市場上有多家不同地區的經營商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在已經發現的4個縣級城市中,至少有15家經銷商在銷售4家以上不同生產廠家的涉嫌侵權產品,且這些生產廠家均在外省,不在通遼轄區內。請求人在與上述各生產廠家溝通無果后,于2020年6月向通遼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查取證請求書以及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要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2020年8月10日,所有糾紛處理請求均已結案。其中:10件下達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4件雙方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另外12件為請求人主動撤銷糾紛請求,涉案的200余臺產品得到處理,折合價值50余萬元人民幣。根據被請求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解決辦法,積極化解矛盾。請求人主動撤銷專利請求的,基本上是請求人與被請求人能夠迅速達成一致意見,化解矛盾;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主要是知識產權局分別與雙方溝通,達成處理庫存商品和今后經營上進行合作的意見,在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簽訂和解協議;下達行政裁決書的案件,都是進行無責答辯且商品一直擺放在經營場所內,通遼市知識產權局將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內容進行比對,并結合專利權評價報告、特邀第三方專家出具侵權判定意見、口審雙方的答辯意見綜合研判,最終得出涉案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內的結論,并下達行政裁決書,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在規定期限內,被請求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本案結案后,所有轄區經營場所內再無一件涉嫌侵權專利產品擺放在經營范圍內,請求人對高效率的裁決結果及執行效果非常滿意,被請求人也認可侵權事實的成立。

  7.重慶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小天才”電話手表系列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廣東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獲得名稱為“一種具有攝像功能的智能穿戴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21610111.4;于2019年7月5日獲得名稱為“電話手表(Z6)”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930053063.7。上述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2020年8月10日,請求人向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0年8月14日該局立案受理。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重慶讀書郎公司未經請求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涉案專利產品,損害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依據ZL201821610111.4號專利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和ZL201930053063.7號專利中的設計1為其請求權基礎,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查閱、復制、暫扣或者封存被請求人與案件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沒收涉嫌侵權的產品、物品;責令被請求人銷毀專利侵權產品。

  被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屬于現有設計,被請求人僅為涉案產品的代理銷售商,不知道涉案產品存在爭議,且有真實合法的進貨來源,請求人的處理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重慶市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認定被請求人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其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責令該公司停止相關侵權行為。

  8.湖南長沙知識產權局處理“軌道式自適應刮糞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智慧畜牧機械河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獲得名稱為“一種軌道式自適應刮糞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20406359.2。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9月4日,請求人于2020年第十八屆畜牧業博覽會現場向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投訴稱,被請求人焦作方大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展出的產品“軌道式自適應刮糞機”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侵犯其專利權,經審核符合立案條件,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當場作出立案決定。

  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在展會主辦方配合下開展現場調查,對被請求人的參展區域及展出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拍照取證,同時經由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家依據《展會專利侵權判定程序規定》,針對涉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快速出具了專利侵權判定意見,并進一步與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技術比對并告知其涉嫌構成侵權的初步分析結論。被請求人未能向展會舉辦方提供不構成侵權的證據,于次日主動將涉案產品撤展。2020年9月25日,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同年10月28日,被請求人補充提交了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方便進行技術比對,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分成了A1-A14共14個技術特征。經比對,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5的全部技術特征,但被控侵權產品的左、右連接件與刮板大架和活動架與權利要求6的技術特征A13、A14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5的保護范圍,但未落入權利要求6的保護范圍。經審理,長沙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9.四川省綿陽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導航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屬糾紛案

  被請求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獲得名為“一種導航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1283498.2。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12月17日,請求人某油氣田分公司與被請求人因“一種導航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屬糾紛向綿陽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綿陽市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2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

  2020年12月22日,綿陽市知識產權局征得雙方同意,對涉案專利權屬糾紛進行了調解。請求人認為,其與被請求人簽訂了技術合作合同,請求人的技術人員作為該技術合作項目的開發人員,參與了從立項到驗收的全過程工作,包括手持式井站巡檢導航終端方案設計、資料收集、整理;場站地理、交通信息收集、整理;設備試用問題反饋。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的技術人員對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均做出了創造性貢獻。據此,請求將專利權人由被請求人變更為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增加趙某、賀某某、鄒牟等9人為本專利的發明人。

  經調解,被請求人對請求人的意見無異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簽訂了《專利糾紛調解書》,被請求人同意配合請求人辦理專利權人、發明人相關變更手續。

  10.湖北省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展會“拖拉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獲得名為“拖拉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30271655.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于2018年10月在武漢國際博覽中心某展會現場發現,被請求人山東某機械有限公司展出的“輪式拖拉機”涉嫌侵犯其涉案專利權,即對現場展物公證取證。請求人向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18年11月26日,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被請求人認為,沒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僅是許諾銷售,而且已停止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主要是由從市場購買的通用部件組裝形成的,且與涉案專利設計特征至少有25個部位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侵權。

  經審理,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差異對于拖拉機的整體視覺形狀和風格來說,均屬于局部細微差異,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經調解不成,2019年3月22日,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作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實際銷售行為的行政裁決。鑒于該展會已結束,被請求人已撤展,視同其已停止許諾銷售行為。

  被請求人不服武漢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裁決,于2019年4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漢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于2020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1.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動平衡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件

  請求人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納恩博公司)于2016年1月獲得名稱為“動平衡車(迷你)”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30316168.9。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發現,杭州錦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杰澤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飛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個被請求人在某網上平臺銷售的平衡車產品落入其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請求人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該系列案件后,先后依據被請求人及被控侵權產品型號共立案17件。

  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存在較大的區別,且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相同點均被現有設計所公開,并非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區別點相較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影響,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侵權。

  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平衡車類產品由車體、輪子、控制桿及提手組成的設計較為常見。涉案專利中輪子直徑與腿控桿的長度比例關系形成的整體小巧輕便的視覺效果在現有設計中從未出現,其屬于創新性設計特征,這種小巧輕便的設計風格會給一般消費者留下更為深刻的印象,更具顯著性;圓角三角形的中空提手的設計特征在現有設計中較為少見,且其屬于一般消費者可直接觀察到的設計部位,因此該設計特征亦具有顯著性。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以上更具顯著性的部位上設計特征基本相同。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屬于相近似設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上述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12.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全向輪”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汕頭市益爾樂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獲得名稱為“全向輪(9900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30515943.7,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9年7月20日,請求人向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汕頭市澄海區拾美玩具廠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炫舞橫行車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2019年7月25日汕頭市知識產權局立案。

  被請求人承認有制造、銷售炫舞橫行車整車的行為,但認為被控產品的車輪,即與專利產品相近似的車輪只是整車的零部件之一,并不是拾美玩具廠制造的,是其向他人購買后組裝到炫舞橫行車上,被控產品炫舞橫行車整體外觀與專利產品“全向輪”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汕頭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其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的相關規定,涉案專利產品為零部件,應當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相應部分作為對比的內容,因此應當將被控侵權產品的車輪與涉案專利對比,而不是將整車與涉案專利對比,經對比被控侵權產品炫舞橫行車的車輪與專利產品外觀相同;其二,雖然涉案標的物只是零部件,也不是拾美玩具廠制造的,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被請求人制造、銷售整車包含了與專利產品相同的部件,該行為應屬于銷售行為。汕頭市知識產權局認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全向輪”及被控侵權產品炫舞橫行車的車輪。

  拾美玩具廠不服汕頭市知識產權局做出的行政裁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開庭當日原告拾美玩具廠未到庭應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

  13.安徽宿州知識產權局處理“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外觀設計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美國寶潔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獲得名稱為“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30048848.2,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8年4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請求人所擁有的專利權出具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2019年12月,請求人向安徽省宿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并銷毀專用生產設備及模具的請求。2019年12月26日,宿州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因疫情原因,案件進行了中止,2020年4月恢復處理,宿州市知識產權局依申請對被請求人生產車間、成品庫、模具庫進行現場調查取證。2020年4月24日,宿州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口頭審理,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并圍繞爭論焦點進行辯論。宿州市知識產權局還針對案件情況及時向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安徽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安徽分中心指導宿州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認為請求人寶潔公司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較強,糾紛啟動準備較為充分。宿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口審陳述及依職權收集的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碧浪型洗衣液瓶,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責令被請求人銷毀該產品;駁回請求人寶潔公司其他請求事項。2020年5月20日,被請求人在執法人員見證下對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進行銷毀處理。

  14.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處理“瓶(金銀花露)”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藥業集團隆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獲得名為“瓶(金銀花露)”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630042808.6。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湖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銀花露”產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于2019年12月向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并遞交被請求人在武漢市、襄陽市、荊州市、十堰市、黃岡市、咸寧市等地藥店銷售涉案產品的證據。湖北省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

  在審理過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武漢市進入“戰時管理”狀態,該案依法中止處理。2020年4月8日,武漢市解除封城管控措施后,案件立即恢復處理。2020年7月13日,合議組對該案進行口頭審理,經雙方陳述意見、質證、侵權比對、辯論、最后意見陳述等環節后均表示調解愿意。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本案涉案產品,并從市場上召回所有涉案產品;被請求人承諾今后不制造、銷售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湖北省知識產權局于當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并由三方簽章確認。隨后,雙方自愿履行了調解協議書。

  15.江西景德鎮市監局處理“酒瓶(黃金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9日獲得名稱為“酒瓶(黃金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10622311.6。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1月13日,請求人以C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向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認為景德鎮市A公司涉嫌大量仿制其外觀專利產品,并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向市場低價傾銷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權。2020年1月13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立案后,景德鎮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趕赴A公司,并會同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的陶瓷企業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及取證工作。在該企業裝配車間內,經現場抽樣取證和詢問,查獲涉案專利侵權陶瓷樣品300余件,并在詢問過程中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在2018年期間曾經為商業合作伙伴,共同合作開發過多款同類產品,且A公司對共同開發的多款產品擁有著作權登記證明。了解到的這一信息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市文廣新旅局進行查實。經查證,被訴涉嫌侵權產品確有著作權登記證明,但該作品創作、登記、授權時間均晚于專利申請時間,且屬于未公開發表狀態,執法工作人員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非現有設計。隨后,A公司負責人表示2018年雙方為商業合作伙伴,在己方申請著作權此期間不知該涉案專利已申報外觀專利,非故意侵權,并表示愿意接受專利侵權糾紛調解。

  為及時、妥善處理該專利侵權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執法人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進行調解。工作人員首先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與法規進行了宣講,聽取了雙方當事人陳述并進行了引導和溝通。經過4小時左右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侵權人承諾今后不再生產、銷售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并一次性賠償權利人8000元人民幣,在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援助中心和專利權持有人的見證下對侵權產品和模具作銷毀處理。

  16.廣州南沙區知識產權局處理“踏板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五羊—本田摩托(廣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獲得名稱為“踏板車(WH100T-M)”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 201630099773.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4月2日,請求人向廣州市南沙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被請求人廣州市華燁電瓶車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FY110T-2A型號摩托車的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2020年4月9日,廣州市南沙區知識產權局決定立案處理。

  請求人認為,從正面看,涉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前大罩、方向把前護罩、方向把擋風罩以及前大燈、轉向燈外輪廓形狀一致;從后面看,尾燈造型均為笑臉型;從側面看,中央罩、左右后側罩、左右側底罩邊條形狀和分模線方向等形狀位置基本一致;從整體看,兩者主特征線和造型風格一致。通過整體觀察,兩者外觀設計基本相同。被請求人認為其無法確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在得知可能侵權后已立即采取措施對該型號摩托車外觀進行了更改,沒有對請求人造成較大影響。

  2020年7月16日,廣州市南沙區知識產權局委托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兩者的外觀設計特征相近似”。廣州市南沙區知識產權局認為,涉案產品的設計具備了本案專利的大部分特征,僅在保險杠、車身尾部后載架形狀、尾燈部分略有差異,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不足以進行區分,涉案產品與本案專利設計無明顯區別。廣州市南沙區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生產銷售FY110T-2A型號摩托車的行為侵犯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本案后續無復議或訴訟程序。

  17.山西省運城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杯子(c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聞喜縣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獲得名稱為“杯子(c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30021704.8;于2019年11月1日獲得名稱為“杯子(A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30021620.4。該兩項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6月,請求人向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0年6月28日運城市知識產權局立案。請求人認為,2020年2月以來,被請求人聞喜縣某玻璃廠擅自制造和銷售請求人的上述兩項專利產品,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給請求人造成了相關的經濟損失。被請求人認為自己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不知道自己的產品是專利產品。

  審理過程中,運城市知識產權局經過現場調查和檢查、確權、技術對比,認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調解如下:被請求人停止生產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被請求人主動銷毀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24套模具;根據法定賠償之規定,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部分經濟損失50000元人民幣,并支付請求人因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10000元人民幣;對未銷售的侵權產品,被請求人在不低于同行業市場價的條件下可以銷售。

  18.哈爾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施工圍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哈爾濱某安防設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獲得名稱為“施工圍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930356550.0。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哈爾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糾紛侵權處理請求,2020年8月19日哈爾濱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立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黑龍江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的產品與請求人依法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實質相同,并可對上述涉嫌侵權圍擋的坐落位置、數量、時間等相關信息進行舉證。被請求人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的產品“中燦圍擋”百葉孔版形狀、圖案和色彩與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不相同,不應認定為侵權產品。

  哈爾濱市知識產權局對本案進行了調解,2020年10月2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專利執法辦法第十五條等規定,哈爾濱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結案處理決定。

  19.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電動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于2014年6月25日獲得名為“電動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330488292.4。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9月23日,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上海六盛電機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網上展示型號為ZWF-60-3的電機產品,和淘寶網展示并銷售的生產商為被請求人的該型號電機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請求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責令被請求人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刪除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網頁,并銷毀庫存和專用設備、模具。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9月2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

  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電機產品的外觀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電機產品為被請求人自主設計開發,到案發之日僅停留在樣品試制階段,其曾于2019年在其官網上短暫展示過該產品,后因重新對該產品進行優化設計,已完全改變了結構和外觀,官網上的展示信息也隨之更新;被請求人從未量產過被控侵權產品,也沒有對外銷售過,其銷售渠道均對口國內知名家電制造廠,從未有過網絡銷售行為。

  經審理,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在其官方網站www.powerful-motor.com產品中心欄目展示被控侵權產品的立體外觀和產品性能信息,應當認定其許諾銷售行為成立;被請求人向第三人授權銷售并實際提供了被控侵權產品,該被控侵權產品進入商業流通,應當認定被請求人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成立。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和涉案專利在整體形狀、組成部件的位置和形狀等均大致相同,其存在的多處差異均為局部細微差異,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請求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據此,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的電機產品。

  20. 江蘇鹽城市大豐區市監局查處建湖金茂公司銷售假冒專利醫療器械案

  2020年5月,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鹽城市大豐人民醫院和鹽城市大豐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至上述兩處醫療機構的留置針產品涉嫌假冒專利。上述產品的生產單位為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靜脈留置針”,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為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商。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至鹽城市大豐人民醫院的留置針型號為ZFII-B型,包裝上印有ZL200620076287.7、ZL200720037665.5、ZL200720038724.0等專利號;銷售至鹽城市大豐區第二人民醫院的留置針產品型號為II-A型,包裝上均印有ZL200720038724.0和ZL20102 0163241.5的專利號,銷售金額合計21.7360萬元。

  經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確曾擁有上述4件專利權,由于專利權期限屆滿,4件專利在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上述涉案產品時均已終止。該公司在上述4件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將專利號印制在產品包裝上銷售給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雖然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認為其不清楚銷售的是假冒專利產品,且來源合法,但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理認定,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假冒專利行為。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作出責令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21.7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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