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而來,是指人們對智力勞動成果(Creation of Minds)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可以被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文學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構成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文學產權是指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根據《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規定,文學產權的對象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如何。工業產權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權。根據《巴黎公約》第1條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內容。TRIPS協議未給知識產權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只是在第1條第2款規定了其所適用的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除肯定了世界知識組織劃定的范圍外,TRIPS協議還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列入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同以往的國際公約相比,TRIPS協議將《巴黎公約》、 《伯爾尼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的主要條款并人自身,使自身成為第一個綜合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所以它是目前對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最廣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