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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行業協會壟斷行為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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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和司法實踐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予以定性和判斷所依據的基本原則主要是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以及快速審查原則。

(1)本身違法原則

本身違法(Ruleofperse)又稱為自身違法、當然違法,是指為規制限制競爭行為,在適用法律、判斷其違法性時,對一旦發生即會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的限制競爭行為,只要確認該行為發生即可認定其違法,且不需考慮其他因素〔I)的反壟斷判定原則。本身違法原則自《謝爾曼法》頒布之后被大量應用到了反壟斷案件的分析中,常見的限制競爭行為有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限制轉售價格、串通招投標等行為。

認定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時,主要關注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一般來講,當事人之間進行共謀的事實或當事人單方面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都可顯示當事人的惡意。鑒于該原則主要反映的是一個事實定位的問題,違法行為的存在與否是法院或競爭管理機構做出裁決的基礎,因此其判定程序相對簡單。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對原告是相當有利的,原告極有可能勝訴。對于審理案件的法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也是相當便利,可以不必對案件作很多調查和研究,即可認定某個違法行為,從而可以節約判案的時間和成本。再者,本身違法規則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其適用范圍較為確定,因而其穩定性與明確性均較強,有利于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體現了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

但是,本身違法原則也具有某些無法克服的缺陷。比如,其適用范圍不確定,則對該原則的適用時刻存在著不確定性。在具體的適用中,往往只要求對壟斷行為的存在與否做出事實上的判斷,不考慮壟斷行為的經濟后果。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訴訟成本,但是很可能遏制競爭,否定新的商業經營策略。現實中,行業協會壟斷行為大部分是與行業協會的合法職能并行的,比如,行業協會的信息交換、標準化認證等,會導致行業協會自主行使正常職能的積極性被抑制。因此,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本身違法原則顯得較為機械、僵硬,極容易造成結果上的不公平,而且打擊面偏大。

(2)合理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標準石油公司案(1911年)中打破了過往對反托拉斯法的嚴格解釋,而是采取合理原則(RuleofReason)對壟斷協議進行判定,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路。明確了違法判定的相關分析要素,并通過之后的ChicagoBoanlofTrade案(1918年),合理原則被確定為適用于判定限制競爭協議違法的原則。□)尤其是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判定違法,而采取了合理分析的手法來進行判斷,認為判斷壟斷協議是否違法的標準在于考量該協議對市場競爭的效果,是積極的促進作用抑或消極的阻礙競爭,并不主張著眼于抽象的標準而對協議給予違法判定。

合理原則是指市場上某些被指控為反競爭的壟斷行為不被直接認定為非法,而需要通過對企業在商業領域的行為及其相關背景進行合理性分析,以是否在實質上損害有效競爭、損害整體經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違法標準的一項法律原則。一般情況下,依據合理規則判定企業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時,應根據行為的目的、后果以及行為人的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定。只有那些“不合理”的限制競爭行為才是《謝爾曼法》所禁止的范圍,市場上某些反競爭行為并不一定必然被視為非法,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某些壟斷行為盡管形式上限制了競爭,但同時又具有推動競爭的作用或其他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比如有利于采用新技術降低產品成本,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那么,該行為就應被視為合法。簡言之,只有全面衡量壟斷或壟斷行為對市場的影響之后,才能確定它們是否違法。

合理原則反映的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強調的是對當事人限制競爭行為后果的考量,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與行為是否限制了競爭并不重要,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限制帶來的好處是否大于限制所產生的害處。如果害處大于好處,那么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如果好處大于害處,對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就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合理原則要考慮當事人所處產業的市場結構,當事人的市場權力,當事人限制競爭的目的,當事人限制競爭的必要性等因素。總體來講,合理原則常常體現對經濟效率和社會整體利益目標的偏愛,偏重于效率的獲取。現實中,合理原則的適用范圍較廣,包括經濟性壟斷、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卡特爾、兼并、價格歧視、搭售行為、獨家經營等。

但是,合理原則與本身違法原則同樣存在著某些缺陷。一是在適用合理原則過程中會增加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企業自身難以確定哪個協議或行為是非法的,某項行為合理與否具有動態性,即今日的合理并不等于明日的合理,反之亦然。缺少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確定性和行為的指導性。二是合理原則的適用需要高額的費用。相關訴訟費用非常高,這使得合理原則在反壟斷法中難以成為違法確認的唯一原則。三是適用合理原則需要冗長的訴訟期間。訴訟過程使得訴訟各方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加之舉證規則的運用極其麻煩,往往需要很長的期間。四是判定過程復雜。判定過程需要大量的經濟分析作支撐,而且對法院組成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需要具備法學和經濟學的相關素養,這要求法官具有更高層次的才能。

合理原則是美國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判例所形成的一項違法判定原則。縱觀美國反托拉斯發展的歷程可知,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基本上并向適用,共同維護著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兩原則不同之處在于合理原則與本身違法原則相比它更關注行為自身對市場競爭與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合理原則側重于行為自身的最終結果,其判斷標準主要看是否有利于競爭。鑒于兩原則在反壟斷領域的實用性與便利性,使其得以迅速推廣,并被諸多國家采納。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社會價值的變化,現今許多國家在反壟斷執法中更偏向選擇合理原則。至于兩原則的適用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以反壟斷法的基本目的為宗旨,最終要落實到保護市場的有效競爭性和消費者的利益上來。在判斷壟斷行為時,不能以企業規模大小來決定,關鍵要看是否濫用了市場力量。在執行反壟斷法時,應該以整體利益與消費者利益為重,以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并充分考慮企業行為對市場經濟的影響等。

(3)快速審查規則

上述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都存在其自身的不足。隨著反托拉斯法的發展,美國法院也開始認識到兩者并不是截然相反的,其目的是一致的,不能將兩者機械地孤立運用。最終,最高法院在判定壟斷行為時,采用了“快速審查分析規則”(QuickLookRuleofReason)o該規則是在NationalCollegiateAlh- leticAssnv.BoardofRegentsofUniversityOklahoma一案〔?〕中得以確立。一般情況下,如果法院在沒有證實嫌疑行為明顯的反競爭效果之前,無需進行全面審查,可以采用快速審查規則分析,具體分析嫌疑者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存在市場支配地位,則可按照本身違法來判定,反之,則需對其進行全面分析。因此,對非本身違法但表面上足以具有反競爭效果的限制,可適用快速審查規則,而不需要使用合理原則進行全面的分析。

綜上,快速審查規則可以看作是從合理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種規則,是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融合。該規則既彌補了本身違法原則的不足,又避免了對所有行為都進行冗長復雜的合理分析,因而越來越受到美國法院的青睞Q實踐中,可以把快速審查規則看作是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的分解。在審查壟斷行為時,首先是初步考察,要考察行為的性質,分析該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的效果等。如果達到了前述條件,又缺乏正當的理由,那么可直接予以禁止。其次,如果該行為既限制競爭,又存在提高效率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了正當抗辯理由時,這時則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分析時,主要考察該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的實際后果、該行為所產生的效率是否壓制可能產生的反競爭后果、該行為是否是為達到效率的目標所不可缺少的。最終,如果上述分析的結果比較復雜,則需要對該行為使用合理規則進行全面分析。但是,在某些固定價格行為案件中,固定價格并不是實現積極效果所必需的,因而也就不必要進行合理分析,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可判定其違法。

(4)豁免原則

豁免原則,是反壟斷中的一種例外豁免制度,也被稱為適用除外制度,是指在規定反壟斷法適用范圍與適用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把符合特定條件的領域、事項或行為作為例外,而不適用反壟斷法基本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有關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利害分析可知,壟斷行為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存在兩面性。一方面,壟斷行為限制市場競爭、降低效率、損害社會福利、破壞社會公平、公正、阻礙經濟與社會發展。另一方面,壟斷行為又可能因其避免過度競爭而帶來經濟效率,并可能促進競爭。因此,在立法與制定政策過程中,有必要對壟斷行為中那些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促進作用以及那些利大于弊的行為給予豁免的反壟斷法規定。豁免規定既體現了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又體現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制度價值。〔?)豁免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豁免的條件。主要包括實體性與程序性兩個方面的條件。首先,實體性條件應當符合有利于國家的整體利益,即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來講,應當有利于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增強中小企業競爭力等,同時做到不增加對地區競爭的限制,不阻礙區域經濟發展,不妨礙市場競爭,不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其次,程序性條件則是應當履行申報登記許可程序,闡明應予以豁免的理由等。

第二,豁免的具體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的特定行為。比如,部分行業協會、合作社、中小企業等符合條件的聯合行為和集中行為;國家自然壟斷行業中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某些符合條件的行為,知識產權所有人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等。具體符合的條件有,諸如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一規格標準、增強中小企業競爭力、改進技術、研究開發等。二是非特殊主體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行為。主要是指那些為了應對經濟不景氣、產能過剩、促進經營合理化而實施的聯合行為。

依據《反壟斷法》,我國的豁免規定集中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在我國《反壟斷法》第17條的規定中,均設定了“不公平”“沒有正當理由”的限制性條件,這意味著如果能夠證明該行為是“公平”或者具有“正當理由”的,即可不構成濫用行為。三是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如果企業正當行使知識產權,則不適用反壟斷法,如果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則適用反壟斷法。四是農業生產者與農村經濟組織的特定行為。對于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的聯合或協同行為適用除外。

總之,豁免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更靈活地運用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一般情況下,行業協會壟斷協議豁免的常見類型主要如下:

其一,對外貿易中的聯合限制競爭協議。主要是為了降低進口損失以及應對出口壟斷,或者為了保障商品出口,行業協會主導會員企業而訂立的壟斷協議。其二,行業協會會員企業之間以提高產品的技術、品質以及服務質量,為了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而達成的聯合協議。其三,為了對抗大企業的競爭,加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實力,行業協會主導的促進競爭的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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