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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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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商標作出不同的分類,在此介紹幾種常見的商標分類。

(一)以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標準,可以把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組合商標、立體商標和非形象商標等

1.文字商標

文字商標是指由文字構成的商標。這里的文字可以是中國的語言文字,也可以是外國的語言文字。在中國的語言文字中,可以是漢語言文字,也可以是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在外國的語言文字中,既可以是日本、法國、英國的語言文字,也可以是其他國家的語言文字。如“郎”、“全聚德”、“雪碧”、“飛躍”、“萬寶”、“六必居”、“英雄”等商標,都是文字商標。

作為文字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有含義的字或詞,也可以是由幾個字或詞組合而成的并具有新的含義的文字。我國的文字屬于象形文字,不僅字意、詞意豐富,其獨特的結構與外形蘊涵著美感,因此文字商標的使用比較廣泛。在使用文字商標時,除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文字以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文字構成文字商標。

2.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是指由圖形構成的商標。可以構成商標的圖形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既可以是花草蟲魚繪制的商標圖案,也可以是山川河流、飛禽走獸、塔亭廟宇、天象地理、幾何圖形、卡通形象等繪制的商標圖案。如由銳角為60。的三個菱形從一點出發按60。的夾角三向排列組成的“三菱”商標、由兩個乒乓球的平面圖案相疊構成的“連環”商標、由兩個菱形相疊構成的“雙菱”商標等,都是圖形商標。圖形商標的特點是形象、生動,立意明朗,便于記憶。此外,圖形商標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不論在使用什么語言文字的國家或者地區,人們只要認識圖形、懂得商標圖形,便會理解圖形商標的寓意,就比較容易稱謂圖形商標。但是,圖形商標的設計有一定的難度。

在選擇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時,一定要注意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的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如美國多數人對貓(哪怕是“波斯貓”)很討厭,尤其對黑貓深惡痛絕,見黑貓如聞噩耗。英國人把孔雀看做禍鳥,“孔雀”譯成英文含有“邪惡”的意思;山羊在英國被喻為“不正經的男子”;雄雞在英國風俗語中有“下流”的解釋;英國人還忌諱用人像作為商標的裝潢等。日本人忌用荷花作為商標圖案。法國人忌用菊花;認為仙鶴是蠢漢的代名詞;黑桃被認為是死人的象征。意大利人忌諱用菊花作為商標圖案。北非一些國家忌用狗作為商標圖案。國際上把三角形作為警示性標志。捷克人認為三角形是有毒的標志。土耳其用綠色三角形表示“免費樣品”。

3.字母商標

字母商標是指由字母構成的商標。如“SONY”、“IBM”等商標都是字母商標。字母商標中的字母可以是我國語言文字中的字母,如漢語拼音的字母,也可以是外國語言文字中的字母,如英文、法文、日文、俄文字母等。作為字母商標的字母,可以是一個單一字母,也可以是幾個字母的組合。選擇單一字母作為商標時,必須有獨特的設計。如果以普通印刷體的單一字母作為商標而申請注冊,任何國家都會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而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由幾個字母組合而成的商標通常是創造性的、無含義的,或者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稱的縮寫。

4.數字商標

數字商標是指由阿拉伯數字構成的商標。英國的“555”是典型的數字商標。如果用某一個國家的語言文字中的數字作為商標,該商標是文字商標而不是數字商標。如“六六”、“八八”、“陸陸”、“捌捌”等商標是文字商標而不是數字商標。

5.組合商標

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以上的商標構成要素構成的商標。組合商標可以由文字與圖形、文字與字母、文字與數字組合構成,可以由圖形與字母、圖形與數字、圖形與顏色組合構成,也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等構成要素的任何組合構成。如“燈塔”(油漆)、“馬利”(美術顏料)、“美加凈”(化妝品)、“小天鵝”(洗衣機)、“東風”(汽車)、“紅豆”(服裝)、“紅梅”(味精)、“紅塔山”(卷煙)、“杏花村”(酒)、“張小泉”(剪刀)等商標,都是組合商標。組合商標的特點是圖文并茂,兼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等商標的優點,既可以給人們以深刻的印象,又便于識別和稱謂。

6.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商品外形或者商品的實體包裝構成的商標。如把三維標志和酒瓶、飲料瓶、香水瓶等商品的容器以及與商品本身聯系緊密的裝潢作為商標。立體商標的出現,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英國、德國、新西蘭、南非、蒙古等國家的商標法規定了對立體商標的保護。如美國的“可口可樂”的飲料瓶、“羅耳斯―羅矣斯(ROLIS-ROYCE)”汽車的格柵,已經在一些國家獲得商標注冊。“可口可樂”的飲料瓶、“羅耳斯―羅矣斯(ROLIS-ROYCE)”汽車的格柵具有自己獨特的風格,是工業品的外觀設計,它們雖然可以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是各國專利法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一般只有5年至10年。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屆滿后,該外觀設計即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如果該外觀設計作為商標獲得了注冊,并且按照法律的規定續展下去,就可以永遠受到保護。

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199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商標的構成要素限定為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對立體商標的保護未做規定。為了與《TRIPS協議》相一致,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根據上述規定,三維標志、商品外形或者商品的實體包裝等可視性立體標志構成的商標都是立體商標。

7.非形象商標

非形象商標是指以音響、氣味或者電子數據傳輸標記等非視覺所能感受到的要素構成的商標。如美國NBC廣播公司以其特有的三音調(ThreeToneChime)樂曲作為自己的服務商標進行了注冊;美國一家商店銷售一種散發著“夾竹桃花香味”的繡花線和紗線,該香味便是這種繡花線和紗線的注冊商標。以獨特音響、氣味以及借助一定的設備表現出來的富有特色和美感的電子數據傳輸標記等構成的商標,雖然在個別國家已經出現,但是由于對其審查、鑒別等還存在不少技術和操作上的困難,目前只有極少數國家的法律對非形象商標的保護做出了規定。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非形象商標給予保護的國家會越來越多。目前,我國《商標法》對非形象商標的保護尚未做出規定。

(二)以商標的用途為標準,可以把商標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等級商標和聯合商標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經營的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如使用在電視機上的“牡丹”商標,使用在縫紉機上的“蝴蝶”商標,使用在飲料上的“可口可樂”商標,使用在汽車上的“東風”商標、“奔馳”商標、"TOYOTA”商標,使用在家用電器上的“SONY”商標等,都是商品商標。

2.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是指經營者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如用于快餐服務的“麥當勞”、“肯德基”,用于藥品銷售服務的“同仁堂”,用于飯店服務的“白天鵝”、''HolidayInn”等都是服務商標。

一些國家早在20世紀四五十年代就已經開始保護服務商標。如美國于1945年開始保護服務商標,隨后意大利、巴西、伊朗、加拿大、韓國、丹麥、瑞典、南斯拉夫、法國、海地、摩納哥、菲律賓、挪威等國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做了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MM向4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TRIPS協議》都確認了服務商標的法律地位,把它作為一類商標而加以保護。我國于1985年、1989年分別參力口《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之后,已開始辦理外國來華注冊的服務商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保護服務商標的國家越來越多。

我國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和1982年的《商標法》都沒有關于保護服務商標的規定。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第三產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做了規定。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我國已于1993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國內服務商標的核準注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1類至第34類為商品分類,使用在它們上面的商標為商品商標;第35類至第42類為服務分類,在它們上面使用的商標為服務商標。

3.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即用來表示生產、加工、制造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在質量、性能、原料、精確度及其他特點等方面都達到了所規定的標準的一種商標。商標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區分不同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商品、服務,證明商標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證明商標雖不能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但是它能夠表明使用某種證明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特定的標準或者技術要求,或者具有其他特定的品質。證明商標一般由工商業團體、協會等注冊,只要商品或者服務達到了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標準,就可以向證明商標注冊人提出申請,經許可后都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但是,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典型是國際羊毛局所有的“純羊毛”或“純天然羊毛”(未加工的)證明標志。“純羊毛”標志表示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是由純天然羊毛制成的,而不是由棉的或者化纖原料制成的。日本廠商在純羊毛制品上使用的“,:/一兒",在高級純棉制品上使用的“JCC”,在優秀式樣設計商品上使用的“G”等,也屬于證明商標。

我國1982年的《商標法》、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和1983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證明商標的保護均未做規定,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對證明商標的保護做了原則規定,即“依照《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為了加強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20日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證明商標的注冊、使用和管理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辦法》規定,商標局設立《證明商標注冊簿》,登記證明商標。同時,對申請注冊證明商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除了應當按照1993年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及商標黑白墨稿外,同時附送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提供由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證明商標獲準注冊后,凡是符合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該證明商標。該《辦法》還規定,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證明商標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證明商標注冊人對其證明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證明商標。

由于我國于1995年3月1日才開始辦理證明商標的核準注冊,目前我國的證明商標還很少,如由太陽、植物葉片和禧蕾圖案構成的綠色食品標志,是我國目前比較有影響的證明商標。自1995年3月1日開始受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以來,截止到1999年年底,商標局共受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274件,核準注冊證明商標119件。

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對證明商標的保護已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我國《商標法》對證明商標的保護做了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4.防御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不以使用為目的,在與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相同商標。如日本家用電器制造商索尼(SONY)電器公司,在自行車、食品等許多與家用電器商品非類似的商品上注冊了“索尼”(SONY)商標,其目的是防止他人使用“索尼”(SONY)商標,損害其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防御商標獲準注冊后,原商標(或者叫正商標、主商標)商標權的范圍就擴大了。只要商標注冊人使用原注冊商標,防御商標也視為使用,防御商標不會因為不使用而被撤銷。需要說明的是,有權注冊防御商標的人,不受他人在該商品或者服務上在先注冊的限制。如馳名商標“燕京”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啤酒,某服裝廠在服裝上在先注冊了“燕京”商標,該服裝廠無權禁止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在服裝上注冊“燕京”商標。正是因為商標注冊人注冊防御商標為商標注冊人增加了許多權利,各國對防御商標的注冊要求很嚴格,一般要求正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者顯著性很強的組合商標。目前,我國《商標法》對防御商標的保護,尚未做出規定。

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將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即防止那些不講信義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將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與該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或者關系甚微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防止借他人的馳名商標開拓市場,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柯達”(KO?DAK)商標是美國柯達公司在照相機、膠卷和攝影器材上注冊的商標,并且是人們熟悉的馳名商標。印度一家公司以“柯達自行車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且申請將“柯達”商標注冊為使用在自行車上的商標。實際上,該公司是假借“柯達”之名,實現自己的不正當的目的。

5.等級商標

等級商標是指同一生產者生產的系列商品因質量、規格等不同而使用的不同的商標。等級商標是世界上某些大企業在商標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總結出來的一種商標,其目的是區分同一生產者的某一系列商品的檔次。如青島同泰橡膠廠生產的輪胎,因規格不同而分別使用“駱駝”、“金鹿”、“工農”等商標。目前,我國《商標法》對等級商標的保護尚未做出規定。

6.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的類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些國家對聯合商標的注冊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只要商標相同,商品、服務類似,或者商標近似,商品、服務類似,或者商品、服務相同,商標近似,都必須按聯合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注冊聯合商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自己的注冊商標被他人影射、仿冒。如一家生產食品的廠商,因“樂口福”商標享有盛譽,為了防止他人仿冒其注冊商標而又注冊了“樂福口”、“口福樂”、“口樂福”、“福樂口”、“福口樂”等商標。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的“娃哈哈”商標是近幾年聲譽很高的商標,為了防止他人影射、仿冒自己的注冊商標,該公司先后注冊了“哈哈娃”、“哈娃娃”、“娃娃哈”等商標。“老虎”(萬金油)的商標注冊人為了防止他人影射、仿冒自己的注冊商標,又注冊了“貓”、“熊”、“豹”、“牛”等10余種由動物圖案構成的商標。

在現實生活中,商標的近似或者商品、服務的類似往往不很明確,而且隨著時間、地點的變化而變化,商標注冊人很難杜絕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他人一旦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要撤銷該近似商標往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商標注冊人注冊聯合商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保護自己的商標權,還可以滿足自己生產發展和新產品開發的需要。許多商標注冊人的產品種類繁多,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業務往來中需要在新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有一定關聯的商標,既可以利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商業信譽促銷,又可以展示新產品的風采。

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有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使用了聯合商標,發揮了聯合商標的作用,但是,我國《商標法》對聯合商標的保護尚未做規定。由于聯合商標不一定都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商標局有權撤銷該注冊商標。我國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了進一步保護我國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充分發揮聯合商標的作用,我國《商標法》應當盡快解決聯合商標與注冊商標使用之間的矛盾。

(三)以商標的使用者為標準,可以把商標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和集體商標

1.制造商標

制造商標又叫生產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制造商標是數量最多、用途最廣的一類商標,如“盛錫福”(帽子)商標、日本日立電器公司的“日立”商標、北京牡丹電視機廠的“牡丹”商標、洛陽拖拉機廠的“東方紅”商標等,都是制造商標。

2.銷售商標

銷售商標是指經銷商在其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銷售商標表明的不是商品的生產者,而是商品的經銷者。經銷商自己不生產商品,而是購買生產者生產的商品,使用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這類商標往往在制造商力量薄弱、知名度較小,或者經銷商實力雄厚、享有盛譽的情況下使用。如日本三越百貨公司的“三越”商標等。

目前,我國國內市場上使用的銷售商標很少。在對外貿易中,我國的一些企業使用了銷售商標,如我國外貿公司自己包裝出口的“龍”牌茶葉,使用的就是銷售商標。

3.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集體商標的注冊人一般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這些組織往往由許多成員組成。

第二,集體商標由該商標注冊人的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不是該商標注冊人的成員不能使用該集體商標。

第三,集體商標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于一般商標,一般商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區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及其生產者、經營者;集體商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表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提供者屬于某一組織的成員,從而將該組織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與非該組織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甚至很難區分。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于集體商標表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提供者屬于某一組織的成員,從而將該組織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與非該組織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證明商標是由非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對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所進行的評價。凡是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后,都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只能由該商標注冊人的成員使用。

我國1982年《商標法》、1993年修訂典《商標法》和198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集體商標的保護未做規定,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對證明商標的保護做了原則規定。為了加強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20日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和管理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辦法》規定,商標局設立《集體商標注冊簿》,登記集體商標。同時,對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除了應當按照1993年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及商標黑白墨稿外,同時附送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條件;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凡集體商標注冊人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自1995年3月1日開始受理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以來,截止到1999年年底,商標局共受理集體商標注冊申請97件,核準注冊集體商標13件①。

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對集體商標的保護已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我國《商標法》對集體商標的保護做了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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