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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與商標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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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知識點

1.企業改制,是指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新的承繼者享有和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企業改制的形式主要有:(1)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2)承擔債務式兼并;(3)購買式兼并企業;(4)吸收股權式企業兼并;(5)控股式兼并。其中,企業轉讓是企業改制的重要形式之一。

2.企業改制后,新、舊企業之間的承繼關系在法律上主要體現為新企業對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債權債務的承受問題。企業產權的轉讓和法人主體的變更決定了原企業債權債務的承繼。企業改制和企業轉讓不僅涉及原企業的廠房、設備等有形資產的承受,同時也涉及原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承受問題。

商標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保護

【案例】某發展公司訴運輸機械廠改制商標承受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1994年初,某機械廠在參考國外先進樣機的基礎上,成功研制了可在0。到90。之間自由移動的螺旋輸送機,并將其命名為“LSY型螺旋輸送機”并通過了科技部門組織的新產品鑒定。1994年6月組建了某機電制造集團公司,1998年3月13日某集團公司分立為某電機有限公司和某機械廠。后因某機械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進入破產程序,2002年11月南通通寶拍賣有限公司將某機械廠整體拍賣給某機械公司。2002年12月30日,法院宣告破產程序終結,2003年1月9日某機械廠被注銷。某電機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停產,其土地及其附屬物被某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后于2001年1月與吳某簽訂了“資產租賃協議書”,約定由吳某承租某電機有限公司的生產設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行申辦營業執照,某電機有限公司提供包括商標在內的技術資料、企業名稱冠名權、原銷售渠道等無形資產,租賃結束后收回。協議簽訂后,吳某等三人于2001年2月投資設立了某發展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某發展公司——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某電機有限公司清算組委托南通通寶拍賣有限公司對其實物資產進行整體拍賣,某發展公司購買了該公司的實物資產。另外,某電機有限公司將其無形資產亦出售給某發展公司。2003年2月13日法院裁定宣告某電機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

LSY型螺旋輸送機系某發展公司生產的產品之一。該公司自2001年起在《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及全國建筑機械春、秋季交易會會刊上發布廣告宣傳企業及其產品。自2002年至2004年10月,某發展公司一直在發布的廣告中稱其系“中國第一臺LSY型螺旋輸送機的制造商”、“憑借10年的生產經驗、雄厚的技術力量、齊全的生產設備、確保優秀品質”。

啟東某環境保護設備廠成立于1980年5月,后于2003年2月更名為某運輸機械廠有限公司(下稱運輸機械廠——本案被告、反訴原告)。2003年10月30日,運輸機械廠生產的LSY型螺旋輸送機獲“被用戶推薦為滿意產品”國家級榮譽證書。運輸機械廠自1998年起先后在行業報刊及全國建筑機械交易會會刊上發布廣告宣傳企業及產品LSY型螺旋輸送機,廣告中使用“成立于1980年”、“九三年某市首批股份制改制單位之一”、“LSY型系列螺旋輸送機,系我廠九十年代初,為滿足國內主機廠碎攪拌站(樓)的配套需求而設計開發的產品”等內容。另在相關行業雜志刊登的廣告中稱其生產的LSY型系列碎攪拌站用螺旋輸送機“成為國內用戶首選品牌”,并稱其產品“成為廣大用戶的首選品牌”。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1.企業改制與商標等資產的承受;

2.生產企業利用廣告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出的引人誤廨的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行法規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1款第(2)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其理由

原告某發展公司訴稱,LSY型螺旋輸送機是某機械廠的技術成果并通過省級新產品鑒定。2001年1月LSY型螺旋輸送機作為技術成果轉讓給原告,原告享有該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被告運輸機械廠于1994年4月改制成立,其廣告虛假宣傳的同時,,被告的廣告內容貶低了原告及其他同行業廠家的產品。另外,被告在螺旋輸送機產品上擅自使用“LSY型”字樣,系使用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違反了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給原告帶來了不利影響。而且,被告利用廣告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誤導社會公眾,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刪除使用的“LSY”字樣,在刊物、雜志、廣告牌、網絡上糾正廣告中失實內容,并書面道歉;2.被告賠償原告商譽損失費人民幣80000元,并承擔律師費、調查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被告運輸機械廠辯稱,LSY型螺旋輸送機產品名稱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特點,作為字母組合的LSY只是一個型號名稱,“LSY”及“LSY型螺旋輸送機”是商品通用名稱,全國有數十家企業生產銷售LSY型螺旋輸送機,本公司也可使用“LSY型螺旋輸送機”這一通用商品型號和名稱,不存在對某發展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某機械廠將LSY型螺旋輸送機的技術成果轉讓給了原告,因此某發展公司作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相反,本公司自行設計開發了LSY型螺旋輸送機并在2003年被評為全國用戶滿意產品,已成為在市場上擁有極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同時,被告運輸機械廠反訴稱,某發展公司自2001年1月成立至今僅三年左右,但是其在行業雜志上發布的廣告中虛假宣傳,其以廣告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誤導社會公眾,謀取競爭優勢,構成對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2003年某發展公司因發布虛假廣告而被南通市某工商局施以行政處罰。請求判決:L某發展公司立即停止對本公司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甚在刊物、雜志、廣告牌、網絡等廣告中使用的“中國第一臺LSY型螺旋輸送機制造商”以及“LSY型螺旋輸送機”字樣,向本公司書面道歉;2.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五)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

法院認為:某電機有限公司已通過破產還債程序清理其債權債務,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某發展公司只是通過破產拍賣程序受讓某電機有限公司的資產,即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了某電機有限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并獲得相應的權利,但并未概括承受某電機有限公司的原債權債務,故某發展公司與某電機有限公司之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繼關系。

關于運輸機械廠使用LSY型螺旋輸送機名稱的行為是否構成仿冒某發展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問題。盡管LSY型螺旋輸送機最早系某機械廠首創的產品名稱,但之后該產品名稱在較長時間里并未得到很好的維護,從而使其發展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LSY型螺旋輸送機客觀上與某發展公司生產的該種輸送機不具有特有的聯系。故某發展公司主張LSY型螺旋輸送機系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依據不足,運輸機械廠在其螺旋輸送機上使用“LSY型”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仿冒某發展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關于某發展公司、運輸機械廠各自使用涉案宣傳用語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問題。某發展公司與某電機有限公司、某機械廠之間無法律上的承繼關系。因此,某發展公司在廣告中稱其系“中國第一臺LSY型螺旋輸送機的制造商”與事實不符,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某發展公司系國內LSY型螺旋輸送機的發明者。同時,某發展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但某發展公司在其廣告中稱其“憑借10年的生產經驗”,該表述亦與事實不符,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某發展公司生產LSY型螺旋輸送機達10年之久。某發展公司的上述行為使其在市場上可能獲得相對較多的競爭優勢,從而可能損害其他同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故某發展公司的上述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運輸機械廠在廣告中稱“LSY型螺旋輸送機系我廠九十年代初……在引進、吸收國外同類產品的基礎上,結合我廠設計、生產其他系列螺旋輸送機的豐富經驗而設計開發的產品”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但運輸機械廠在廣告中稱其產品成為國內(廣大)用戶的“首選品牌”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其向相關公眾暗示其產品是最好的,從而可能誤導相關公眾,并損害同行業的合法競爭利益。因此,運輸機械廠使用該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另外運輸機械廠在2003年4、5月仍在其廣告中稱其產品成為廣大用戶的“首選品牌”,于2003年12月起停止在廣告中使用“首選品牌”用語,并于2004年第2期《建筑機械》雜志廣告中改稱其產品“成為廣大用戶的優選品牌”。某發展公司主張運輸機械廠停止該虛假宣傳行為的訴訟目的已經達到,故已無再行判決其停止該虛假宣傳行為的必要。

本案中,由于某發展公司、運輸機械廠雙方均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其行為性質及后果相當,故法院對雙方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發展公司和反訴原告運輸機械廠的訴訟請求。

(六)評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確定改制、轉讓后的企業法人與原企業法人之間的承繼關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虛假宣傳的司法認定等三個法律問題。

1.企業改制與包括商標等無形資產在內的資產承繼問題

所謂企業改制,是指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新的承繼者享有和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多年來企業改制的實踐,企業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進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業資產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所接受。(2)承擔債務式兼并。即兼并企業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3)購買式兼并企業。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企業的資產。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已列入購買的價格之中,被兼并企業的財產整體歸屬于兼并企業。(4)吸收股權式企業兼并。被兼并企業所有人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即財產(包括債權)減去債務的價值作為股金投入到兼并企業,從而成為兼并企業的一個股東。(5)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業僅取得被兼并企業出讓的部分股權,被兼并企業作為法人仍然存在。其實際上是將被兼并企業改造成股份制企業,但原有資產仍為被兼并企業所擁有。

企業產權轉讓是企業改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它被普遍運用于城鎮中小型國有、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的改制過程中。所謂企業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即出讓方(企業的投資者、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方,而由第三人支付一定對價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企業產權轉讓包括企業整體產權的轉讓即企業轉讓,以及企業部分產權轉讓兩種類型。由于企業部分產權轉讓僅涉及企業部分產權所有者的變更,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沒有發生變化,故在實踐中很少發生糾紛。從民法角度來看,企業轉讓的實質就是企業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且,企業轉讓引起企業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有的企業繼續存在,但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有的在企業轉讓后則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原企業法人歸于消滅。

由于企業是一系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組織機構等各種生產要素組成的統一的綜合體,而且這一綜合體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分割性。因此,企業轉讓必然會涉及被轉讓企業債權債務的承繼,同時也會涉及無形資產例如商標、專利權的受讓問題。

可見,無論是企業改制還是企業轉讓,新、舊企業之間的承繼關系在法律上主要體現為新企業對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債權債務的承受。企業產權的轉讓和法人主體的變更決定了原企業債權債務的承繼。

本案中,某電機有限公司在停產后由吳某租賃該公司的生產設備,且由吳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某電機有限公司提供包括商標、技術資料、企業名稱冠名權、原銷售渠道等無形資租賃結束后由某電機有限公司無償收回。這表明,某電機有限公司的經營機制已經發生了轉變,但這顯然不同于該公司企業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此時某電機有限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

某發展公司則是由吳某等3人于2001年2月13日投資設立的一個新的公司。而且,某發展公司是在某電機有限公司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2002年9月26日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還債后,某電機有限公司清算組委托南通通寶拍賣有限公司對其實物資產進行整體拍賣,某發展公司在此情況下才購買了該公司的實物資產,同時也購買了某電機有限公司的無形資產的。這也就意味著,某發展公司是在某電機有限公司破產過程中,通過拍賣程序購買某電機有限公司的實物資產以及無形資產,但由于購買方某發展公司并沒有概括承受某電機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因此,這與企業轉讓的性質明顯不同。

此外,由于某發展公司是一'個新設公司,故法院認定某發展公司與某電機有限公司之間并非企業分立、企業名稱變更關系,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繼關系的理由是正確的。

2.關于“LSY型螺旋輸送機”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的問題

根據案情可知,LSY型螺旋輸送機是由另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某機械廠(2003年1月9日被注銷)在參考國外先進樣機的基礎上于1994年初研制成功,并在使用“LSY型”名稱后將該產品推向市場。LSY型螺旋輸送機雖然也是某發展公司生產的產品之一,但其與某機械廠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繼關系。而且,由于某機械廠在研制生產并命名“LSY型螺旋輸送機”的過程中并未申請專利或注冊商標,加之在此之后的十幾年時間里全國已有數十家生產經營輸送機械的企業都將其各自生產的該種可移動螺旋輸送機定名為“LSY型螺旋輸送機”,故這種螺旋輸送機在客觀上已成為該種可在一定角度內移動、連續工作的螺旋輸送機的通用名稱。

也就是說,相關公眾僅僅根據“LSY型”這一名稱,已不能將不同生產者,包括某發展公司、運輸機械廠等企業生產的同類螺旋輸送機加以區別。并且,相關公眾知悉“LSY型螺旋輸送機”的名稱以后,也不可能再將該型號的螺旋輸送機與特定的生產經營企業聯系起來。而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該商品名稱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能夠將該名稱與特定經營者生產的商品產生特有的聯系。

本案中所涉的“LSY型螺旋輸送機”這一產品名稱在某機械廠開始命名之初應該說具有特定的含義。換句話說,“LSY型螺旋輸送機”在當時是該商品的特有名稱。但是,由于某機械廠在此后的長時間內未能很好地加以保護這一重要原因,導致該產品不僅沒有發展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恰恰相反,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LSY型螺旋輸送機”已在客觀上成為該種商品的通用名稱。正是在這些事實面前,某發展公司主張運輸機械廠在螺旋輸送機產品上使用“LSY型”字樣,系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違反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的理由也就失去了支撐。,

3.關于雙方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案涉宣傳用語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

所謂虛假宣傳又稱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虛假宣傳,即經營者對商標的質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商品內容或者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質量等作出完全不符合真實情況的宣傳,導致客戶和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另一種是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利用廣告形式或其他形式對商品內容或服務項目所作的宣傳,可能導致客戶和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或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作出購買決定的行為。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禁止經營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

從案情看,我們可以發現,雙方當事人均確認了中國第一臺LSY型螺旋輸送機首先是由某機械廠研制生產的事實。據此,某發展公司在廣告中稱其系“中國第一臺LSY型螺旋輸送機的制造商”明顯與這一事實不符。而且,相關公眾根據該廣告內容,在主觀上完全可能誤認為某發展公司是我國LSY型螺旋輸送機的發明者。此外,某發展公司在廣告中稱其“憑借10年的生產經驗”也顯著與其成立于2001年2月的事實不符。某發展公司的這些行為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的規定。

與此同時,運輸機械廠在廣告中稱其產品成為國內(廣大)用戶的“首選品牌”在主觀上具有向相關公眾暗示其產品是最好,且排除他人的故意,在客觀上則可能造成誤導相關公眾,并損害同行業合法競爭利益的后果,因此,運輸機械廠使用該宣傳用語同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但由于該廠已自行停止在廣告中使用這一用語,并在此后的廣告中改稱其產品“成為廣大用戶的優選品牌”,故法院認為某發展公司主張運輸機械廠停止該虛假宣傳行為的訴訟目的已經達到,沒有再行判決其停止該虛假宣傳行為的必要的理由是正確的。

(七)對本案的思考

企業改制過程中應如何明確和處理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承繼問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某一商品的通用名稱的差別究竟表現在何處?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未注冊商標有何聯系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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