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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特許經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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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知識點

1.商標特許經營的概念

商標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照合同規定合法取得商標使用權,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商標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模式中的一種,其目的是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商標特許經營合同》,使被特許人合法取得特許者的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專用權,并通過使用這些商標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同時借助這些商標所具有的自身優勢獲得特許經營利益。由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并沒有通過相應的條款對商標特許加盟經營的條件及其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因此,如何處理商標特許加盟經營合同糾紛值得我們思考。-

2.商標特許加盟經營的法律責任

商標特許加盟經營法律關系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因注冊商標、服務商標的使用許可而發生,涉及商標許可人以及被洋可人的利益。如果商標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服務商標,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商標的許可使用及特許經營問題

【案例】黃某訴北京某有限公司特許加盟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04年12月29日,原告黃某與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就在四川省成都市開設并經營“漢森國際男士健康商務休閑會館”簽訂《加盟意向書》,并于次日由成都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代黃某交納了意向定金1萬元。后,黃某(乙方)于2005年1月2日與某有限公司(甲方)正式簽訂《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以下簡稱《特許合同》)。雙方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四川省成都市使用“漢森”商標等經營技術資產,開設“漢森男士健康商務休閑會所”;其中A級城市加盟金25萬元、保證金3萬元;B級城市加盟金20萬元、保證金3萬元;C級城市加盟金15萬元、保證金2萬元;D級城市加盟金10萬元、保證金1萬元;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2005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將成為“漢森”商標、服務商標的合法使用者;甲方有義務負責為乙方提供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專業技術及合同產品、免費提供“漢森”連鎖店經營所必需的廣告宣傳資料、培訓資料、管理資料等。

依據《特許合同》,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又代黃某交納了17萬元加盟費和保證金,已經交納的1萬元定金也轉為加盟費。后,某有限公司分2次將18萬元中的29950元退還黃某。

合同簽訂后,某有限公司向黃某提供了“乾隆養生法”系列產品及儀器設備。其中“乾隆養生法”系列產品的包裝上均標有某有限公司的名稱,且不同產品上標注了相同的衛生許可證號和衛妝準字號。黃某認可已經使用了附表中所列價值4607元的產品。

.黃某依據《特許合同》于2005年4月22日在成都開始使用“漢森”經營男士美容業務。

某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的“企業簡介”中稱“漢森(HAND?SOME)國際男士商務休閑會館于1998年進入中國國內市場”、“2000年漢森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國事務總部”。《漢森形象報》上的“品牌簡介”中稱“隨著意大利的(HANDSOME)正式落戶于北京首都……”、"2000年漢森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國事務總部……”等。

庭審中,某有限公司提出:1.向黃某提供的產品均是從其他生產廠家購買后自己制作的包裝,“乾隆養生法”系列產品中不包括自己的配方或其他技術;2.向黃某提供的“乾隆養生法”系列產品均是合格產品,包裝上的“衛妝準字號”為原合作單位的許可證號,但并未就此舉證;3.自己并沒有注冊商標,也沒有進行特許經營的備案,“漢森”不是注冊商標,也不是意大利或其他國外品牌,僅是漢森公司自己創建的;4.不能證明“漢森中國事務總部”真實存在;5.除自營店外只有成都一家加盟店,且自營店已于2005年4月停止經營,公司也同時停業。

另查明,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2004年6月的經營情況為:資產總額12萬元、納稅額0.66萬元、實收資本10萬元、負債總額2萬元、稅后利潤-0.50萬元。

簽約前,某有限公司沒有向黃某披露“漢森”商標的真實情況,及其實際經營狀況。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1.特許加盟經營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

2.特許人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損害被特許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行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4條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19條第2款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3條規定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準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樽。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黃某訴稱:2004年底,我在網上看到某有限公司關于“漢森”男士美容特許加盟的宣傳,經與某有限公司協商,于2004年12月29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加盟意向書》,并于2005年1月2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了《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簽約后,我依約向某有限公司交付了加盟金1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并于2005年4月22日在成都成立了成都鉗金美容公司”開始經營男士美容業務。之后不久,我發現某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備特許經營的資格,其關于“乾隆養生法”及加盟前景的宣傳系虛假宣傳,“漢森”不是注冊商標,更不是“國際品牌”,所提供的產品均屬三無產品。某有限公司存在上述欺詐行為,且已沒有履約能力,故我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并要求某有限公司退還我支付的加盟金1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

本案被告某有限公司辯稱:加盟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提供的產品均是正規廠家生產的,并非三無產品。而且,黃某并沒有交齊合同約定的23萬元,屬違約在先。對于黃某已經交付的18萬元,我方已經為解決黃某資金困難退還了29950元。因此,不同意黃某的訴訟請求。

(五)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某有限公司在與黃某簽約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欺詐是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在“漢森”既非注冊商標,也非國際品牌的情況下,將“漢森”作為國際品牌進行宣傳,還將并不存在的“漢森中國事務總部”謊稱為2000年正式成立,均屬故意陳述虛偽事實的行為。

同時,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等。該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旨在于使加盟商能夠在掌握了各種信息的程度上作出正確的判斷,是決定加盟商能否客觀認識特許經營權及能否公平交易的基礎。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詐、促進公眾的整體利益和促進投資分析。因此,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也構成欺詐。本案中,某有限公司沒有將其“不擁有注冊商標和自己的產品,只有成都一家加盟店,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特許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沒有進行特許經營企業相關備案,現已停業等”基本情況向黃某披露,也不能就相關產品上標明的批準文號等情況作出解釋。因此,應認定某有限公司違反了其信息披露義務,在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黃某與某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漢森”注冊商標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特許經營,并借助“漢森”品牌所具有的自身優勢獲得特許經營利益。但由于某有限公司的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等欺詐行為,使黃某無法對是否加盟以及加盟前景作出正確的判斷,進而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因此黃某在簽約之日起1年之內提出撤銷因受欺詐而簽訂的合同,理由成立。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某有限公司作為合同被撤銷的過錯一方,理應將黃某已交的18萬元加盟費和保證金予以退還。鑒于某有限公司僅退回了29950元,故其還需退還黃某150050元。同時,黃某應將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及設備返還給某有限公司,不能退還的產品價值4607元,應從150050元中扣除。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1.撤銷黃某與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日簽訂的《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2.北京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黃某145443元;3.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北京某有限公司產品和設備(詳見清單);4.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評述

商業特許經營,又稱加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并給予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特定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對此,商務部頒布并于2005年2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特許經營最早于20世紀初在美國出現,當時叫做產品品牌特許。到了“二戰”以后,以麥當勞為代表開始在美國興起了特許的經營模式。在我國,特許經營則是一項屬于逐步開放的產業。1997年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后,我國的特許經營行業遂開始普及推廣。1999年,特許經營這種營銷方式引進到我國。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特許體系最多的國家,也是特許經營最大的市場。近幾年來,商業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型流通方式在中國快速發展,并呈現出逐年上升態勢。這顯示出商業特許經營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1〕

由于通過特許經營,特許人可以順利地實現資本擴張,被特許人則能在一定指導下開展經營活動,很容易“入行”,因此,它被視為企業發展:個人創業的一條捷徑,因而受到人們的廣泛青睞。

然而,任何一種經營模式總會存在風險,特許加盟經營也不例外。目前,在市場尚不十分規范的情況下,特許經營行業的發展存在魚龍混雜的現象,特許加盟經營的成功率往往不高。而且,特許經營加盟過程中出現的誠信缺失和陷阱也越來越多。主要表現在:特許經營體系和特許合同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全面;法律責任不明確,等等。廣大中小投資者為此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引發了很多訴訟。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多種多樣。

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誠信機制的缺失是特許加盟經營誠信缺失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其中,既有個體加盟者對特許加盟經營心態方面的原因,例如急功近利,賺錢心切,又經不起高額利潤回報的誘惑,從而導致上當受騙。另外,也與加盟雙方合作運營方面的誠信缺失,以及特許經營公司缺少對加盟店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加盟者很容易脫離經營體系而存在,導致雙方關系破裂,等等。由此產生的糾紛為數不少,本案即為其中一例。而從目前產生的特許經營糾紛來看,主要有四種類型:特許經營企業故意欺詐;特許經營企業嚴重違約;加盟商未按規定經營;合同條款模糊引發爭議。〔1〕

分析本案成訟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某有限公司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宣傳、促銷、出售其特許經營權時,提供了不準確、不真實、不合法的信息,并且遺漏了相關重要事實,這是導致黃某輕易與該公司簽訂《加盟意向書》,進而簽訂《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的一個重要原因。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某有限公司同時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

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許經營市場制度的核心,這是由特許經營權的價值預期性、價值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信息決定性及加盟商的公眾性所決定的。由于特許經營權的交易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加盟商對各種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所作出的判斷,因此它是一種由信息集合形成的產品。特許經營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決定加盟商能否客觀認識特許經營權及能否進行公平交易的基礎。其目的在于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促進加盟商在選擇投資意向時進行理性分析,同時保障公眾的整體利益。信息披露制度以“太陽是最好的殺菌劑”為理論依據,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四章對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了比較完善的內容,重點包括兩個方面:(1)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許人應當充分、真實、準確地向被特許人披露有關特許人和特許經營權的信息,不得作虛假的信息披露。全程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中,都負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全面披露可以使被特許人全面地了解特許人及其系統的情況,從而可以更客觀地作出是否投資特許經營的判斷;全程披露可以保證被特許人隨時掌握有關的信息,更好地經營加盟店和防范市場風險。(2)虛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賠償制度。即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定賠償制度,促使特許人充分、真實、準確地披露信息,否則將面臨加盟商的索賠。

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在“漢森”既非注冊商標,也非國際名牌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的“企業簡介”中故意作虛假宣傳。同時,某有限公司在與黃某簽訂《加盟意向書》、《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時,沒有將其“不擁有注冊商標和自己的產品,只有成都一家加盟店,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特許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沒有進行特許經營企業相關備案,現已停業等”基本情況向黃某披露,也不能就相關產品上標明的批準文號等情況作出解釋。因此,法院認定某有限公司違反了其信息披露義務,在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的理由是正確的。

由于某有限公司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故意隱瞞“漢森”商標的真實情況以及實際經營狀況等事實,而其又是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因此,某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對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黃某在此情況下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

此外,從本案可以看出,某有限公司以實際并未注冊的“漢森”.作為注冊商標與黃某簽訂《加盟意向書》、《漢森特許經營連鎖店聯盟合同》,這些行為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然而,商標特許加盟經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違反者究竟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在此情況下,法院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作出上述處理是可以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既然法院在判決理由部分認為某有限公司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就應當在選擇適用的法條時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對本案進行判決僅適用了合同法,而未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似有欠缺。

(七)對本案的思考

有效的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有何法律后果?特許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標簽:韶關 宜賓 漢中 仙桃 紅河 日喀則 玉溪 七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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