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的前身清華學堂始建于1911年,因水木清華而得名。而清華大學起訴江西十幾家帶有“清華”二字的幼兒園引
起了社會關注。被訴幼兒園中不乏以經營者個人名字、小區名稱、所毗鄰的大道命名的,這些“清華”幼兒園是否構成對清華
大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清華大學以“撒網”的方式開展商標維權,對許多普惠性幼兒園索賠50萬元,這屬于正當的
商標維權還是濫用訴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保護,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清華”幼兒園
使用“清華”二字是完全落入了清華大學的“清華”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
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盡管二者的“華”字有簡繁之別,看起來像不侵權,但“清華”和“清華”二
字文字形狀上雖不是完全相同,但是發音和含義相同,二字構成類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秩序。相同屬于侵權行為,
類似也屬于侵權行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界專家熊進光說:“清華大學取得了商標專權,要防止清華或者清華大學這樣的商標被濫用、泛化,通過法律、維權
的方式來維護商標專用性,這是正當行為。如果對方屬于善意侵權,清華大學要求賠償50萬元,可能就面臨維權的正當性問題。
清華大學畢竟是一所公立大學,并不是通過索賠的方式來取得經濟利益,更多的是要體現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阻止侵權行為,
防止清華大學這個商標專用權被泛化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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