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生活中很多人喜歡喝茶,那么茶葉一般我們都是裝在專門的一個盒子里的,這種整體的茶葉盒子裝就用起來比較的方便,比簡單裝一包的茶葉方便多了,也便于儲存。那么對于“小罐茶”呢?“小罐茶”等于“裝在小罐里的茶葉”,這個詞大家覺得具有商標顯著性嗎?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商標糾紛案,“小罐茶”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而獲可注冊性。
法院認為,“小罐茶”標志雖然直接表明商品的直接原產品包裝特征等特點,但經過多年使用和推廣,能發揮識別來源的功能,因而被認定取得了商標顯著性。
此前,同樣表明原產品特征的“美蛙魚頭”、“麥辣”標志在申請時都被國知局駁回了商標申請。在后續訴訟過程中,“美蛙魚頭”再次被法院駁回請求,而“麥辣”卻被法院認定為具有商標顯著性特征準予注冊。
2020年6月,北京小罐茶業有限公司訴常州開古茶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古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同類商品上突出使用與“小罐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開古公司答辯中稱,小罐的固有含義,是一種食品的包裝方式,小罐茶作為商標使用在茶、茶飲料上,相關公眾看到該商標時,首先想到的是茶葉所使用的容器,而無法直接指向商品的具體提供者,亦不能將該商品提供者與其他同類商品提供者進行區分。因此,作為商標“小罐茶”明顯缺乏顯著性特征。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
江蘇蘇州中院認為,盡管小罐可以解釋為茶葉的一種包裝方式,但是小罐茶作為一個整體并非固有詞匯,且經過原告多年持續的使用和推廣,已與原告建立起了穩固的對應關系,客觀上能夠發揮識別來源的功能,對開古公司關于該商標缺乏顯著性故不應得到保護的觀點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2020年11月一審判決,開古公司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屬于商業仿冒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53萬元。此外,開古公司也曾以相同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北京小罐茶業有限公司“小罐茶”商標無效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小罐茶”未構成上述情形,予以維持訴爭商標。
然而開古公司不服,就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今年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開古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均在于“小罐茶”商標固有顯著性特征的認定。開古公司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認為“小罐茶”直接表明了該類商品的主要原料(茶)、產品包裝特征(小罐包裝)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不得注冊為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第三人對“小罐茶”已投入廣告2.6億,在全國多省市開設門店600余家。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同時規定,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即在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情形下,標志本身仍舊可以通過在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從而獲得可注冊性。
最終蘇州中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以此為依據,認定“小罐茶”已具有顯著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