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夏天,啤酒就成為了夏天街頭人們的一大愛好之一了,每天夜晚時分,各個城市的街上都會有喝著啤酒吃著烤串的人們,啤酒的品牌有各種,其中哈爾濱啤酒,是中國最早的啤酒制造商,是中國最早的啤酒品牌。

據了解,在哈爾濱啤酒商標申請訴訟案件中,由于訴爭商標“哈爾濱啤酒”中含有“哈爾濱”地名,在二審行政糾紛中,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但是在復審中,法院認為“哈爾濱啤酒”商標中盡管含有“哈爾濱”地名,但是并不與這一地名的行政劃分之間存在混淆,二者之間有明確的區分,訴爭商標只是對產品起到限定作用,用來區分產品的來源,因此,訴爭商標的一審判決有誤。
有關于哈爾濱啤酒商標的審理案件是從2017年開始的,在一審失敗后,哈爾濱啤酒公司向商標委員會提供了包含但不限于公司的資料、公司榮譽證書、商標檔案信息等主要證據,經過法院和商標委員會的多次查證之后,認為一審的審理中,法院存在誤判的行為,“哈爾濱啤酒”與“貴州茅臺”、“南京煙”等一樣,只是對產品的生產地進行說明。
另外,哈爾濱啤酒如今在市場上已經有了一定的品牌影響力,消費者看到哈爾濱啤酒只會聯想到其產地是哈爾濱。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遇到以“地名+其他要素”的商標名稱時,不能以商標名稱含有“行政區劃地名”為由予以駁回,此時需要判斷訴爭商標與行政區劃地名之間是否存在區別,是否存在混淆的情況,如果不存在,則予以通過,反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