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家知識產權仲裁庭前不久審結“巴黎貝甜”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子,一審判決被告金某和北京芭黎貝甜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貝甜”未注冊馳名商標,停止使用含有“芭黎貝甜”商標的企業名稱,停止在其營業系列商標中的惡意騷擾、申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賠償經濟上的損失和合理費用共150萬元。
"巴黎貝甜""PARISBAGUETTE"是艾絲碧西投資有限公司營業的快餐品牌,現已在面包店這一服務行業成為馳名商標。二被告在其網站上注冊了近百個類似于原告商標的“芭黎貝甜”商標,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網站上宣傳運用“巴黎貝甜”“PARISBAGUETTE”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有關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而二被告以強制性要求轉讓商標為最終目的,對原告及其加盟商通過采取訴訟、行政申訴、上門騷擾等多種行為表現,威協并損害了原告的日常營業,產生了非常大的經濟上的損失,造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人金某和北京芭黎貝甜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原告運用“巴黎貝甜”“PARISBAGUETTE”商標屬于違法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二被告對其合法注冊商標的日常運用不造成侵權,其對相關的主體的警告、申訴、訴訟等行為表現也屬于日常的維權行為表現,不造成不正當競爭。
仲裁庭審理案件后認定,該案中,“巴黎貝甜”和“PARISBAGUETTE”商標雖含有“巴黎”“PARIS”字樣,但同樣還含有其他的國內相關的公共未廣泛性認知的成分,經由長久運用,相關的公共已將“巴黎貝甜”和“PARISBAGUETTE”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識別,并將它們與快餐服務特別是面包和蛋糕類快餐服務聯系起來。從原告提供的大量證據來看,綜合考慮廣告宣傳力度、地域損害范圍等原因,能驗證該商標在相關的公共中已實現人人皆知的的程度,造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被告人在其公眾號、網站等平臺上突出運用“巴黎貝甜”,使相關的公共將“巴黎貝甜”與被告北京芭黎貝甜公司聯系起來,足以產生對業務來原的誤認,侵犯了原告對“巴黎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業務中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的權益。
兩被告并未以運用為最終目的,在注冊了芭黎貝甜“BARISBAGUETTE”等商標之后,主動要求以1000萬元的價格將該商標轉讓給原告。在被拒絕后,二被告通過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分店發送警告信、向行政機關報案申訴、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訴訟等辦法,擾亂了原告的日常營業,致使原告陷入了行政申訴、訴訟和商標授權確權程序,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企圖迫使原告高價購買其注冊的芭黎貝甜系列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