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4-03 07:35:00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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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總統特朗普以中國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為由,宣布將對價值約600億美元的中國進口商品加征關稅,其依據是所謂“301調查”報告。一時間中美貿易戰引起廣泛關注。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就此采訪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教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
問:什么是“301調查”?
答:301調查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一項條款。根據該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可以對外國法律、政策或做法進行調查,與有關國家進行磋商,并決定或報經美國總統決定是否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執行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
301調查從1974年以來一共發起過125起,其中97起發生在世貿組織成立以前。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時,由于301調查程序所規定的提高關稅以及限制進口的措施明顯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為此美國政府發表了一個“行政行動聲明”,承諾將按照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執行301條款。1998年,歐盟將301條款的合規性問題告上了世貿組織,世貿組織專家小組一方面表示301條款從文字上看與世貿組織規定不符,但一方面由于美國做出了“行政行動聲明”承諾以合規方式執行條款,因此只要美國按照承諾行事,301條款仍可繼續存在。從1998年開始,美國僅僅發起了9起301調查。在前8起調查中,美國均以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等方式結案,沒有自行進行關稅制裁。如果這一次美國對中國發起關稅制裁,將同時違反其“行政行動聲明”以及世貿組織的規則和裁定。
問:此次美國挑起貿易戰的理由之一是中國侵犯了其知識產權,對此您怎么看?美國啟動“301調查”目的何在?
答:301調查程序,有一般301、特別301、超級301之區分。特別301條款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但這一次美國啟動的對中國的調查遠遠超出了知識產權保護本身,還涵蓋了中國技術貿易、技術管理以至國家技術發展戰略的諸多政策、措施與做法,是采用一般301程序進行調查的。
美國本次301調查有三個特點。首先,301調查的指控全部指向技術領域。貿易差額問題可以用來調動選民情緒,但技術領先優勢和產業競爭優勢有可能被削弱是美國的主要擔心;第二,301調查的指控全都指向政府干預問題,美國認為中國政府主導經濟是削弱美國技術優勢的主要不公平因素;第三,301調查的指控大多不涉及現有的具備約束力的國際規則,或僅僅涉及少數存在爭議的規則。因此,美國發起調查的時候采用的是301(b)款調查程序。在這一程序下,不必要求被調查方有違反國際規則的行為,只要美國認為其采用“不合理”和“歧視性”措施有損美國利益,就可以進行調查。所以,這次301調查以及整個中美貿易爭端是技術與產業競爭力之爭,是經濟發展模式之爭,是全球經濟治理規則話語權之爭。
問:美國此次貿易調查的重點是針對中國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和強制美國企業做技術轉讓的指控,對此您怎么看?
答:世貿組織各成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是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來設定的,但美國這次的調查范圍遠遠超過了世貿組織標準。例如,美國指控中國政府指導或者協助企業系統地并購美國高科技企業,從而促成了大規模技術轉讓。事實上,即使按照最高的保護標準,無論是根據現有的國際規則還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所指控的這一行為都沒有侵犯其知識產權。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是一個貿易行為,中國企業購買美國的技術或者資產,沒有足夠高的價格是買不到的。
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也就是技術壟斷行為,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聯合國1980年通過了《聯合國關于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多邊公平原則和規則》,指出限制性商業慣例對世界經濟與貿易會帶來扭曲和不利影響,因此對部分限制性商業慣例進行了控制。由于這一規則只是推薦給各國政府使用,缺乏約束力,在實踐中收效甚微。1985年聯合國制定《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也列舉了一系列技術壟斷行為,例如不允許技術受讓方根據當地情況改進技術,或者要求技術受讓方將改進的技術獨家回授給技術轉讓方,并認為這些行為是不公平的。但由于發達國家抵制,這一草案最終沒有成為有約束力的規則。在實踐中,技術轉讓方還通過限制受讓方購買其他來源配件等方式,盡量獲取更多的商業利潤。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制定了一些要求,例如不得制定“技術受讓方不許改進技術”之類的限制技術進步的合同條款。這些要求是在當前缺乏國際技術轉讓規則,也沒有國際競爭規則約束跨國公司技術壟斷行為的情況下的無奈之舉。
對于外國投資者不得強制要求轉讓技術的規則在1994年以前沒有出現在任何國際條約中,即使是當年達成的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也沒有對此進行限制。1994年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第11章第1106條首次納入了技術轉讓履行規則的禁止性規定。隨后,1994年版美國雙邊投資協定模板在第6條,其2004年和2012年版在第8條均再次納入相關規則。鑒于吸引外資以及早日加入世貿組織的目的,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第7條第3款中承諾,對外商投資的批準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為前提,包括不以技術轉讓為前提。這一承諾事實上超過了世貿組織TRIMs協議的要求,是絕大多數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在多邊貿易體系下沒有做過的承諾。
中國政府是堅持履行相關承諾的,在外資審批與備案中不以技術轉讓為前提。但美方此次的指控實際上遠遠超出了中方的承諾。例如,在合資談判中一旦中方企業提出某些技術轉讓要求,美方也認為這屬于強制技術轉讓,并認為其強制性的根源是因為存在合資要求。這樣,就把企業商業行為與政府行為混為一談了。
問:您認為這次中美貿易摩擦會對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產生哪些影響?未來,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答:這次中美貿易爭端表明,美國對我國今后的技術限制會更加嚴格。我國企業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的建設。我們相信技術封鎖對中國企業的技術進步是不可能產生根本性影響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治建設已經有了巨大的進步,但是執法水平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企業應該意識到只有擁有自主創新能力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我國也應該進一步加強《反壟斷法》等競爭規則的建設與完善,提高控制技術壟斷行為的立法與執法水平。對于符合國際規則的技術交流活動,我們不能因貿易摩擦而束手束腳,國際大科學合作與交流應該進一步加強。對于國際高科技人才,我們應該制定優厚的條件,通過人才引進計劃,鼓勵他們來中國創新創業。(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