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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服務外包產業已成為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關鍵舉措。信息通信技術由于能夠推動服務外包和離岸外包的發展,完善國際通信業務出口設置等信息通信政策將是服務外包業下一步發展的關鍵。 ■工信部電信研究院 劉宇 2009年的金融危機終結了印度在服務外包領域一枝獨秀的時代,中國憑借成本低廉、人才豐富、經濟穩定、政府支持等眾多優勢成為最具潛力的離岸外包目的地之一。 商務部日前統計的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共簽訂服務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長142.6%,協議金額200.1億美元,同比增長185.6%,執行金額138.4億美元。根據之前工信部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軟件與信息服務外包產業保持了較快發展,產業規模繼續擴大,預計全年收入將接近2000億。 顯然,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對于我國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對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對于提高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對于充分發揮教育資源優勢、拓寬就業渠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信息通信技術的進步則推動了服務外包和離岸外包的發展,使得服務外包和離岸外包業務不斷高端化,因此,完善信息通信政策將更好地助力服務外包。 服務外包備受中央支持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若干服務業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國際服務業轉移”。根據該規劃綱要,2006年商務部會同原信息產業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實施了推動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實施以來,我國服務外包產業得到了較快發展。 2009年,我國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進一步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重點有: 200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同意商務部關于確定北京、天津、上海等20個城市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并在這些城市實行稅收、人員培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信貸和保險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2009年5月,財政部等部委出臺《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9年12月,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關于境內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信息保護的若干規定》。中央系列政策的出臺,為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信息通信業對服務外包發展具有獨特作用 那么,在政策背景下,信息通信業具有哪些機會?淺顯的,服務外包從軟件開發外包和測試外包開始,逐步發展和成長起來,并由境內外包向離岸外包發展。服務外包、離岸外包的發展是與信息通信技術和信息通信業的發展密不可分。 首先,隨著信息技術獲得飛速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交通、通訊和信息處理能力,新的科技服務手段出現在信息、咨詢和以技術服為核心的各類專業服務領域,信息技術的發展因此為服務外包提供了技術基礎,使原來不可貿易的眾多服務領域可以進行跨行業跨地區、甚至跨越國界的貿易,從而打破了服務外包在地理上的局限,使企業可以更便捷地選擇到最優服務提供商。 其次,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大幅度降低了市場的交易成本,這使企業業務規模和市場占有率的擴大更傾向于通過離岸外包這種方式來實現。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管理模式和運行方式,企業進行信息收集、加工、傳遞的成本變得極為低廉,企業間互相協作的交易費用大大降低。 最后,企業以信息網絡為依托,基于計算機技術、仿真技術和信息技術等建立的決策支持系統能幫助企業決策者以最快的方式盡可能多地獲得有關企業內外部的信息,通過及時對這些信息進行綜合處理,為服務外包業務的雙方準確快速的決策形成提供技術支持。 完善信息通信三政策,促外包服務行業更快發展 為了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尤其是離岸外包產業發展,信息通信業政策在國際通信出入口設置、業務資質、國際通信資費等幾個方面有待進一步調整。 第一,在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設置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根據我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應當設置在國際通信業務集中的中心城市。目前,基于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管理和國際通信業務集中情況,我國在北京、上海、廣州設有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在昆明設有區域性的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如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和信息通信安全的前提下,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或者業務相對集中的某些區域增設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無疑將進一步促進離岸外包產業發展,同時也是對我國國際通信出入口分散監管進行的一種有益探索。 第二,在業務資質方面。在服務外包產業中,企業級數據中心業務、IDC業務、呼叫中心業務既是服務外包產業中的重要業務形式,又都屬于電信增值業務,需要獲得相應資質。由于存在資質問題,阻礙了這些業務的服務外包和離岸外包發展。 根據我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國際通信傳輸信道專線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用于點對點的通信,并僅供用戶內部使用,不得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目前,企業級數據中心業務的經營模式都是利用專線來提供服務,由數據中心業務提供者向基礎電信運營商租用專線,再利用該專線向有數據中心業務需求的企業提供服務。如果向境外企業提供國際數據中心業務,這種經營模式就會與上述《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同時,根據向通信管理部門了解到的情況,如果需要租用專線向境外企業提供國際數據中心業務,需要獲得基礎電信業務資質。目前,我國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只有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三家,其他企業按照該模式對外提供數據中心業務,違反上述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附件中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IDC和呼叫中心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目前,我國增值電信業務對內資是完全開放的,但對外實行不同業務、不同資本的區別對待和有限開放。對于IDC和呼叫中心業務,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我國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包括IDC和呼叫中心在內的五項增值電信服務,但港澳資本在合資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中《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規定,我國沒有對外開放IDC和呼叫中心業務。 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和通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如果能夠對數據中心企業開放國際企業級數據中心業務資質,將促進該業務離岸外包的發展;如果能夠對外開放IDC和呼叫中心業務,將吸引國外IDC和呼叫中心企業進駐我國,進而促進我國服務外包和離岸外包產業發展。具體實施過程中,建議先在一些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或者一些特色產業園區進行開放試點,探索市場開放和監管經驗,切實保障國家安全和信息通信安全。 第三,在國際通信業務資費方面的政策扶持。與發達國家(比如美國等)和服務外包發展較快的發展中國家(比如印度等)相比,我國國際通信業務(包括數據和語音)資費水平較高,這些都嚴重制約了我國服務外包,尤其是離岸外包的發展。因此,要求進一步促進我國國際通信業務競爭,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實行價格上限管制,并不斷降低價格上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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