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據財政部網站最新消息,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第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該通知規定,享受第一條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六個條件,包括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等。通知還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和管理進行了明確。
從通知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涉及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三大范圍。
據有關稅務專家介紹,該通知和此前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相比,主要變化在于:放寬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條件,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總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同時取消了企業需獲得國際資質認證的要求,簡化申報核準程序,從而加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