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外包示范區、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及服務外包企業:
根據商務部對服務外包統計管理的要求,結合財政部、商務部對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現就企業匯總上報2012年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及執行金額收匯憑證事宜通知如下:
一、 匯總上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經營場所在上海;
2、從事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業務流程服務外包、知識流程服務外包等相關服務外包業務;
3、已登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企業信息
登記和日常統計數據上報(fwwbqy.fwmys.mofcom.gov.cn);
4、已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提供服務外包業務合同,企
業2012年度提供的服務外包業務(執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
5、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總數70%以上。
二 、匯總上報的要求
1、請相關企業填寫服務外包企業基本情況表(表1),匯總2012年度相關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包括ITO、BPO和KPO),并填寫收匯憑證匯總表(表2),按時間順序提供每個離岸合同復印件和對應的收匯憑證復印件,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注:
(1)離岸外包合同包括:原始合同或協議、框架合同或協議、需求定單等,如已取得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則可以登記證書為準。
(2)ITO業務只需提交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BPO和KPO業務的合同復印件不需要全部復印,但復印件內容至少包括:
A、合同首頁,
B、能夠反映符合ITO\BPO\KPO業務內容、金額、客戶國別,
C、雙方簽字蓋章頁。主要業務內容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或在旁邊用中文譯注,以便于審核。
(3)收匯憑證可以是出口收匯核銷單或銀行水單等有效憑證。
2、各企業裝訂成冊的材料,請于2013年4月19日以前上報到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和服務外包示范區(各區縣聯系人見附件三)。各區縣收集匯總的材料交市商務委的時間和地點將另行通知。
3、已通過離岸合同及收匯憑證審核的企業,可在申請財政部、商務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時作為相關依據。
附件一:表1、服務外包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件二:表2、 2012年度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及外匯憑證匯總表
附件三:服務外包工作各區縣聯系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國際服務貿易處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