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風險的分類
1、合同名稱風險
只要是雙方經過簽字蓋章形成的約定就可以成為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合同的分類是看內容而不是看名稱。《情況說明》、《會議紀要》、意向書、認購協議、合同書、協議書、補充協議都可以成為合同。單方面出具的承諾書、樣本、委托書、單據或保證書等可以成為合同的附件。
2、合同主體風險
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具備資格,公司沒有有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公司名稱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非法定代表人沒有經過授權,簽約人與落款人不一致。
查閱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年檢章),保留復印件,工商局網站查詢。
3、合同形式風險
傳真件、復印件沒有經過對方追認(簽字蓋章的原件);貨物簽收沒有專人簽收(簽名樣本)。
4、合同效力風險
簽字蓋章生效,交付定金生效,登記生效,公證生效;主合同與從合同效力(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以什么為準)。
5、合同用語風險
套話空話模棱兩可 ——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按法律的規定處理”;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規定(沒有具體約定就等于沒有約定)。
6、合同簽章風險
公章不真實、不清晰,沒有簽字,沒有簽約時間或時間不準確,前頁沒有簽字蓋章(或騎縫章)。
7、合同解除風險
合同解除的程序、法律后果(結算條款、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安抗辯與預期違約的實踐。
8、合同的責任風險
責任范圍:賠償金、定金(存在雙倍返還)、違約金的適用;連帶責任、保證責任、對第三人的責任。
9、合同爭議(訴訟)風險
時效的控制——催討與送達(異議時間和方式); 合同責任的選擇管轄之爭(訴訟地選擇);合同糾紛的調解技巧;代理人的選擇風險(書面授權)。
二、合同風險規避方法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調查)
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2、審查合作方有無簽約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我方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 合同將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托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二)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
一切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 是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請專業律師審查防患于未然。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
1、規格條款:對于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裝條款。對于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簽名樣本)。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
5、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
檢驗合格后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后____日內付款”。
6、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7、爭議處理條款
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約定管轄的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約定,只有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8、在這里特別提醒!貨物所有權約定條款的運用。約定了貨物的所有權仍歸我方的情況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權而擁有請求返還,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
9、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特別注意:要應勢而變,不可以不加審查地完全適當其條款。
(三)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1、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注意:
a、對方的授權委托書應該由我方保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b、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擔保合同
為了防范風險,在與合作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盡量取得對方提供的擔保。關于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可以用于提供擔保?
依照《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擔保法關于該款有除外規定),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我國法律對某些財產的抵押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 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五)簽訂以后
1、將其復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
2、及時歸檔保管,以免丟失。
3、公司應當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規范管理。
綜上所述,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做到以下幾步:
1、要全面分析對方資信、實力;
2、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完善合同文本和相關條款;
3、要簽訂書面合同并加蓋公章并簽字,審查蓋章單位和簽字人的授權范圍;
4、履行過程中要跟蹤審查對方的資信、履約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過程中的相關證據;
5、出現糾紛時要做好訴訟、調解、變更協議等多種準備;
6、經公司管理人員(專業律師)作最后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