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號),公告雖然只有短短的兩條,但核心內容對納稅人產生的影響之深遠和廣泛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猶如重磅來襲!

一、 影響 對象
所有企業納稅人,企業:包孕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核心內容
企業納稅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筆者理解應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下同),作為貨物或辦事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又名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則此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管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三、法律追溯
《發票辦理措施》(國務院令第 587 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根據規定的時限、挨次、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其實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辦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 80 號)第八條第(二)款中就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這次 16 號公告是對國稅發〔2008〕 80 號的增補和完善。

四、目前現狀
實務操作中,僅有少部分規范的企業納稅人根據《發票辦理措施》的規定,要求銷售標的目的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將購貨方所有欄目填寫齊全(包孕“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欄),還引起開票方的反感,認為其吹毛求疵。 16 號公告的出臺對這該部分企業納稅人必定是有利,以后說服賣家就有理由了。但是絕大多數納稅人企業以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僅僅強調銷售方要根據國稅發〔2008〕 80 號的規定在發票上填寫付款方全稱(有的僅僅寫成“個人”或者“公司”),對“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等欄目未作要求,所以對于這絕大多數納稅人企業而言, 16 號公告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
五、政策風險
所得稅:根據 16 號公告及其官方解讀的意思,,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開票方在對外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欄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又名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納稅人取得該普通發票對應的支出,不得作為計稅基礎,即對應支出形成的費用、資產成本、折舊、攤銷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包孕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差額征稅: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共有 20 多項可實施差額征稅,好比前面提及的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旅游辦事、金融商品轉讓等等,對于可扣除的項目往往都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實施差額征稅的納稅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又名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此發票的納稅人發生的對應支出不得作為扣除項目抵減銷售額。
增值稅-購買免稅農產品:從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農產品生產銷售應稅貨物的企業納稅人,憑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或者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果這部分納稅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又名”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又名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發票的納稅人將失去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對于已經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措施的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例如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其他試點納稅人,第 16 號公告是否影響其抵扣進項稅額目前不甚明朗,但我們依然建議此類納稅人應按 16 號公告的要求取得發票;不然,即使增值稅不受影響,在企業所得稅上也面臨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六、費控寶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