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為將“牛欄山”牌二鍋頭作為主要產品的老字號企業,一方為受讓取得“牛二”商標的投資顧問公司。針對“牛二”倆字,雙方展開了一場近10年的商標拉鋸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決,終審駁回了四川五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7426179號“牛二”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最終被撤銷,且需針對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9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燒酒、葡萄酒、酒(飲料)、米酒等第33類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經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給五縱公司。2018年1月20日,訴爭商標經核準轉讓給環球佳釀酒業有限公司。
在訴爭商標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審定公告后,牛欄山酒廠于同年7月30日提出異議,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獲準注冊的第866912號“牛欄山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339350號“牛欄山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且其“牛欄山”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對牛欄山酒廠馳名商標“牛欄山”的惡意摹仿、抄襲。
經審理,商標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異議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牛二”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2016年3月28日,牛欄山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7年3月15日,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讀音上具有明顯差異,而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牛二”是“牛欄山二鍋頭”的簡稱,據此,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牛欄山酒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無論從商品名稱角度還是從商標角度,相關公眾已經將“牛欄山二鍋頭”酒、“牛欄山二鍋頭”商標與“牛二”對應起來,在二者之間產生了較強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裁定。
五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該案二審訴訟程序中,環球佳釀公司向法院提交參加訴訟申請,明確表示認可五縱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和訴訟中的行為及相關主張。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辨別能力及市場實際,應當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五縱公司與環球佳釀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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