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是住所地位于我國香港地區的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法國迪奧公司),另一家是住所地位于法國巴黎的克里斯蒂昂· 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下稱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因為法國迪奧公司申請注冊的申請號為16146583的“迪奧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詳情見下圖1),在法庭上“相遇”了。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審結了這起商標復審行政糾紛案。
“迪奧及圖”商標引糾紛
據悉,2015年1月13日,法國迪奧公司在第25類內衣、襯衫、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訴爭商標。2019年3月2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我國2013年商標法第30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商評字(2019)第56543號《關于第16146583號“迪奧及圖”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下稱被訴決定),決定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圖1
法國迪奧公司不服上述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在商標評審階段,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提交了Dior(迪奧)品牌歷史及文化介紹;媒體對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商品和商標的報道;Dior(迪奧)奢侈品在華年度調查報告及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產品銷售數據、發票、合同等證明其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的第G610601號“Dior”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詳情見下圖2)知名度的證據材料。

圖2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30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判決駁回法國迪奧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一審判決作出后,法國迪奧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第一,訴爭商標是對法國迪奧公司第596950號在先商標(詳情見下圖3)的延伸注冊;第二,法國迪奧公司對訴爭商標進行了長期廣泛的使用,訴爭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訴爭商標“迪奧”與引證商標并不對應,二者不近似。

圖3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針對法國迪奧公司的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且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根據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Dior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大量使用和持續宣傳,在服裝及相關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且在宣傳中將其對應為中文“迪奧”,中國消費者能夠將“迪奧”與Dior關聯對應。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在隔離觀察時,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關聯關系,從而導致混淆誤認。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并無不當,北京高院對此予以確認。法國迪奧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還指出,延伸注冊獲得認可和保護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了較高知名度,使其商譽足以延續到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并不致與其他注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法國迪奧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商標的知名度。同時,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引起糾紛的,不僅有“迪奧及圖”商標
除了上述案件中的“迪奧及圖”商標外,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到,法國迪奧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包括“迪奧”“EDDADIOR”“迪奧EDDADIOR”等(詳情見下圖4)。
而據媒體報道,上述“迪奧及圖”商標糾紛并不是法國迪奧公司與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之間的首次交鋒。2017年8月7日,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曾就法國迪奧公司申請注冊的一件“EDDADIOR”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

圖4
接下來,法國迪奧公司與克里斯蒂昂·迪奧爾公司之間還會發生糾紛嗎?本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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