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可見注冊商標持有者在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后,可能遭遇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請;針對此種情景,商標持有者該如何應對呢?商標局在受理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請之后,將向商標持有者下達《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要求商標持有者期限內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否則將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遇到這些情況,有些商標人可能直接再提交一次商標申請已應付商標撤三?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近日,看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事務部的一篇文章講就是這個現象:“善意申請”轉“惡意申請”。A商標申請人在沒有攀附名牌等惡意行為的前提下,申請商標核準注冊,此舉被視為“善意申請”。B商標申請人在后申請的商標因與A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B商標申請人在提交駁回復審同時,對A商標提出撤三或無效宣告申請。A商標申請人本應積極直面問題,提交使用證據并等待最終裁定結果,但為使自己的在先權利還能延續,又原樣不變地重新申請了一遍原商標(A2商標),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給后續審查環節制造了障礙,因而具有“惡意申請”之嫌。例
第10771392號商標(即A商標)菲爾梅于2013年核準注冊,B商標申請人在其后申請了第30725541號商標(即B商標)菲梅3000,由于B商標與A商標構成近似,故被駁回。B商標申請人在對B商標提交駁回復審的同時,又對A商標提出撤三申請。A商標申請人并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使用證據力爭在先權利,而是在相同商品上重新申請了原圖樣,即第33460435號菲爾梅(A2商標);


經審理,A商標(菲爾梅)的撤三理由成立,已進入等待撤銷復審環節,B商標仍然處于駁回復審環節未出裁定結論。那么,(A2商標)后商標該怎么處理呢?根據現有審查原則,為有效縮短審查和裁定時限,節約行政司法成本,(A2商標)可能會引證B商標被駁回。
我們做一個分析,假定A商標撤三成立,那么現在拿到商標證的就不是A而是B了,所以A雖然最先擁有了商標(菲爾梅)但由于未使用,被收回,B現在成了持有者,所以A失敗了,后面的再次申請也將無效;同理,我們假定A商標撤三不成立,那么A的商標(菲爾梅)得到了維持,雖然A第二次申請的商標被駁回了,但法律維持了A的持有者身份;
所以,建議商標持有者還是要盡快將商標投入使用,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建議每年申請一次相關商標;如果真到了被“撤三”那一步,就要通過合理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放棄自以為可以“曲線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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